內線交易有無必要在刑責之外再訂定行政和解制度?法務部檢察司司長蔡瑞宗認為,目前對內線交易已有三種制裁方式,包括刑事制裁、課以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的部份,台灣目前並無對內線交易有行政處罰的制度,而短時間要建立行政和解也有其困難性,蔡瑞宗認為,可以檢察官的裁量權,配合緩起訴,有機會達到類似的效果。
蔡瑞宗指出,其實緩起訴已經認定行為人有罪,但緩起訴之後,檢察官可以附帶條件要行為人去履行,這時履行的項目也可以要求給付一定的賠償金,也可以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間內接受檢察官或指定的公正機關參與公司治理,蔡瑞宗認為,在適當修法之後,這也是可以思考的方向之一。
此外,針對有無必要賦予行為人關於內線交易免責的積極抗辯權,蔡瑞宗認為目前法律原本就允許行為人提出積極抗辯,在內線交易方面是由檢察官舉證,證明行為人有內線交易行為,但行為人也可提出反證,這在任何犯罪行為都一體適用。蔡瑞宗認為,要把積極抗辯相關的情況都規範出來相當不容易,因此積極抗辯條款是否需要仍宜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