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會議十年與司法院定位


 一九九九年七月,司法院主導辦理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目的為改革現今司法之不足。而其會議結論幾成為目前司法改革的政策綱領。在該次會議中,司法院作成了以下的結論:首先,就司法院之定位,達成了「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改革結論,並以「一元多軌」為近程目標,「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其次,從落實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出發,大幅修正訴訟制度,包括民刑事及參審制之引進;最後,改革現有的司法官人事制度,並研擬檢察官、法官之評鑑制度。

上述的改革方向雖然沒有強制力,但司法院已大力推行。日前中研院法律所亦舉辦二天的研討會,檢視迄今已經十年的司法改革會議結論之推展效果。其中關於訴訟制度部分改革最力,如引進交互詰問制度、落實無罪推定之外,地方法院法官可晉升至十四職等、法官法的研擬也意欲落實司法官評鑑之效果。上述部分在十年中多有所成,然而對於司法院定位的部分,十年來則是寸步難行。

憲法第七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並掌理民刑事、行政及公務員懲戒制度,而目前的司法院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本身並不負責審判案件,故並非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然而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多數意見認為司法院應成為最高司法審判機關,亦即司法院為終審法院,並由大法官擔任終審法院法官。這樣的變革,除了衝擊現有法官人數及訴訟制度之外,最關鍵者係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之變革。

目前違憲審查制度係仿效德國採取「抽象、集中審查」制度,由司法院大法官專職法律違憲審查,並且不對個案進行審判,而無第四審之疑慮。而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結論除將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外,尚可能將現行的違憲審查制度改變為美國法的「具體、分散審查」,而對於這樣的變革是否需要經修憲方得為之,學者間亦有不同見解。然而於二○○一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明文指出「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使得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結論,突然成為憲法、釋憲者之要求。

雖然大法官以解釋推動了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進行,然而迄今司法院仍舊不享有審判權,學界間對於司法院定位亦無法取得共識,釋字第五三○號解釋也未被執行。不過必須肯認的是,所有的司法制度變革,對於人民訴訟權的保障都不應有所減損。司法改革十年,或許還需要一點停看聽,再繼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