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地主往生,他在台北市北投區擁有一塊地300多坪,部分做農業使用,部分做一般地使用,但因為他在生前沒有分割清楚,拿不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做農業使用的土地不能免稅,於是全部300多坪的土地,價值6000萬元,都被國稅局納入遺產總額中課稅,虧很大。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但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時,要檢具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以獲准。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甲君在94年10月申報他父的遺產稅,未列報遺產土地屬於農業用地,國稅局核定為應納遺產稅。
甲君在95年8月才申請,遺產中有1筆土地的部分面積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應免徵遺產稅,甲君無法提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被國稅局否准。甲君提起復查,提供照片,主張國稅局應依職權實地調查,不可單憑「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為唯一認定依據,又被國稅局駁回。
甲君提起訴願,並在97年10月30日(訴願程序中)把土地分割為2塊地,1筆土地全做一般使用,另1筆地完全做農地用的農地,但全案仍被財政部訴願駁回。
甲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土地要不要課徵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在93年10月3日死亡時土地是否有作農業使用為準。甲君提供97年11月10日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只能證明97年「分割後」土地作農業用,不得以分割登記後之土地,主張繼承事實發生時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所以駁回甲君之訴。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及核發證明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國稅局無權實地查勘,縱然實地勘查,也是屬無效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