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公務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
(刑事訴訟法第一題):
檢察官在緩起訴期間內,發現新證據,認不宜緩起訴,又無法定撤銷緩起訴之事由,得否就同一案件起訴?試從緩起訴之法律效果論述之。
è台灣法學雜誌92期,頁223
【裁判】 | 九五年度台非字第二四八號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足見在緩起訴期間內,尚無實質確定力可言。且依上揭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仍得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此所謂新事實、新證據,即指在原處分確定前,未經發現,屬於原處分採證認事所憑證據及所認事實範圍以外之新事實、新證據而言。是本於同一法理,在緩起訴期間內,其效力未定,倘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因此失其效力。……
è台灣法學雜誌92期,頁93
緩起訴處分之撤銷與再行起訴──最高法院相關判決之評釋/何賴傑
……最高法院認為,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緩起訴處分效力未定(無實質確定力),倘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無須先撤銷原緩起訴處分,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因此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