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未來人民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若有行賄情事,過去原本沒有罪刑,都將課以刑事責任,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檢調偵辦前總統陳水扁涉及海外洗錢案,發現二次金改疑似有企業行賄,但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只要受賄的公務人員作為不違背職務,行賄者都未構成犯罪,引發爭議。
法務部昨天在行政院會提出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公務員未違背職務受賄時,對行賄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不違背職務收賄」,指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舉例言,公務員將負責案件「該通過而通過」、「不該過就不予通過」,雖然不違背職務,但若收受他人賄賂而加速辦理,就可能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
此外,學界普遍認為現行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刑度過高,這次修法調整刑度,從原來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罰金從300萬元以下降為100萬元以下,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吳揆昨天在院會中表示,清廉執政是政府對人民不變的承諾,馬政府上任來,行政院成立中央廉政委員會,訂頒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完成修正貪污治罪條例,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
吳揆認為,法務部提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將有助於導正社會以往請客、送紅包讓事情順暢的錯誤觀念,並讓公務員可以公平、公正行使職權,是很進步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