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 月旦焦點直擊
近日來,「妥速審判」議題在新聞媒體及學界不斷成為焦點,司法院曾發佈推動「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之新聞稿,針對民間及學界的吶聲,給予善意的回應,其新聞稿之主要內容如下。
民國98年5月14日正式簽署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在這之前,98年4月22日總統公布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聯合國1966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該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規範刑事被告受審之時間不得無故拖延;另第9條第3項明定對於人身自由受拘束 者,有權在合理時間內受審判或被釋放。
不僅如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46號、第530解釋,已一再宣示人民享有受法院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因此,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亦屬我國刑事被告的基本權之一。
有鑑於妥速審判已成人權議題之普世價值,為順應人權保障之世界潮流,與國際接軌,催生一個有效率、有品質的司法,為刻不容緩之議題。司法院已研擬「刑事妥 速審判法草案」,並為使草案更為周妥,其更進一步規畫舉辦6場「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公聽會」,希望透過各界參與,傾聽各界意見,藉以集思廣益,以為推動改 革及立法之參考。
不僅如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46號、第530解釋,已一再宣示人民享有受法院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因此,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亦屬我國刑事被告的基本權之一。
上開「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其制定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在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
二、裁判需迅速、妥適,程序需公正適切。
三、參與訴訟程序之人需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
四、揭明應落實準備程序,行集中審理。
五、被告在羈押中之案件,應以優先且特別迅速之方式連續開庭審理。
六、案件自繫屬已逾一定期間仍未能判決確定,法院於審酌相關事項後,得以裁定駁回起訴之結案機制。
七、案件自繫屬已逾一定期間,且經最高法院數度發回者,最高法院之特別審查機制。
八、揭明因檢察官、辯護人之事由,致妨礙訴訟程序進行之處理機制。
九、為達妥速審判之目的,其他機關的配合義務。
十、為妥速審判及保障人權,國家應建構有效率之訴訟制度及支援此一目標之體制及環
境。
境。
十一、為促進妥速審判所必需,司法院得訂定訴訟規則。
十二、自訴案件準用本法之規定。
另外,司法院為落實妥速審判,亦劍及履及地規劃人力補充、研究制度革新、鼓勵法官精研法學,充實自我,並對辦案法官提供行政支援,力求提昇審判之品質及效率,舉其犖犖大者如下:
一、成立審理金融案件及社會矚目案件之專業法庭及專業的智慧財產法院 並繼續充實專
業法庭的專業能力。
業法庭的專業能力。
二、增加司法輔助人力,例如考選培訓專業司法事務官,提供法官專業的協助。
三、建議權責機關新設專業鑑定機構及改進現有鑑定業務缺失,建立鑑定業務的標準流程。
四、繼續推動刑事上訴制度的改革,建構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
五、結合學術界的力量,建置司法智識庫,讓法官在審理比較新的法律問題、複雜專業問
題時,可以參考,增進裁判的效率與品質。
題時,可以參考,增進裁判的效率與品質。
六、繼續補充必要的人力、物力,如實施案件流程管理,善用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法官
助理等配套人力及其他行政措施,以提昇案件審理的效率。
助理等配套人力及其他行政措施,以提昇案件審理的效率。
目前法官所承審之案件量過大,其所面臨的實務困境及負荷,眾所皆知,但人民無法忍受案件繼續在法庭流浪所承受的煎熬,亦為事實。為兼顧二者,現階段司法實 務需求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期能一方面繼續鞏固各種有效落實妥速審判的基本配套措施,支持法官維護人民的訴訟權並改善現有的審判環境,一方面藉由法 案的討論研商,喚起司法人及全民對妥速審判的認知,思考正義的價值,並瞭解妥速審判目標的達成,需所有參與訴訟程序的人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