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仲團條例 將訂共同費率

引自: 2009-09-17 工商時報 【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天將通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智財局將公告告知利用人有那些指定行為仲團須訂定共同費率,並新增單曲的計費方式,使仲團向利用人收費制度更合理化。
     經濟部也將公告旅館、美容業、KTV、卡拉OK及伴唱機等利用音樂行為的態樣必須付費,並指定著作權仲介團體須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的單一收費標準。
     由於台灣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計費方式不一,使用人必須跟不同仲介團體一一協商費用,經常傳出糾紛,經濟部參考瑞士制度,強制要求仲介團體於利用人利用型態相同情況下,必須訂定共同費率機制,並指定統一收費窗口。
     一旦完成立法,對於訂定共同費率及協商部分,傾向2年後再實施,給予仲團緩衝期。過去仲團著作費率僅訂二種,一是單一授權,一為概括授權,未來新增第三種可單曲計費,亦即利用人只需負擔使用音樂著作的部分費用。
     仲團可成立聯合收費窗口,共同協商如何向利用人收取共同的使用報酬費用,及如何分配各家費率,一旦談不攏,智慧局會介入作出費率決定,即「單一費率」概念,利用人不必一家家和仲團協商。
     智慧局會指定公告利用型態,並公告有那些仲團須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未來像電台、電視台公開播送、以及公開播送後旅館、美髮美容業、醫院、遊覽車等公開場所進行二次利用行為、KTV、卡拉OK及伴唱機之利用、網路廣播、電視、音樂欣賞或下載等大量利用著作的利用型態,都可能被公告為利用型態,必須付費。原則涉及2個以上集團收費時,應被指定為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的利用型態。
     在暫付款支付標準方面,草案也修正雙方談不攏時,可採用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使用報酬擇一方式作為暫付款支付之標準,以免動輒跨年度就漲價引發糾紛。
     使用報酬率因審議過程已投入大量成本,草案認為經審議獄使用報酬率宜維持一段實施期間,因此修正為3年,但有重大情事變更時,利用人得申請審議、並得重新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