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外電新聞課稅 沒說清楚

引自: 2009-09-16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大幅放寬純外商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課稅規定,但是,從今年3月1日起,純國外媒體出售新聞給國內媒體業者,要扣繳20%。會計師表示,由於「新聞」是新聞業者的本業,是屬於營業利潤?或是屬權利金?尚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平面媒體、金融機構近來抱怨,以前買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倫敦金融時報、路透社、美聯社…等外電新聞,都免稅,為何突然從今年3月1日起要扣繳20%?由於國外媒體都不願意繳這筆稅,要求國內媒體自行吸收,使得國內媒體業的稅負突然加重20%,被課得哇哇叫。
     賦稅署在去年底,發「函」給5區國稅局,75年10月9日的舊解釋令,美聯社、路透社等總機構在國外的媒體,提供新聞單位、金融機構、其他訂戶有關金融匯兌、商情、政治、軍事等新聞資料所收取的費用,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課營所稅,自98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改依94年1月28日的解釋令,屬於「權利金」,扣繳20%。
     某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表示,基本上,著作權或專利權的權利金,比較像是有長期研究結果,擁有的權利。而如果每天都在生產產品,傾向屬於營業利潤。
     證券商的「本業」為經常性做市場分析報告,出售的分析報告之所得,可以適用「營業利潤」,非屬權利金。例如,就有國內證券商向新加坡證券業者簽訂長期購買其分析報告,財政部允許適用台星的租稅協定,「營業利潤」的課稅主權在新加坡,免徵台灣營所稅。由此例可見,外國媒體每天報導的「新聞」,很像是「營業利潤」;但新聞某部分也像是著作權,二者看要如何解釋,財政部應做更仔細的解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