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元照
台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及中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下稱「海協會」)於中國大陸重慶舉行第五次江陳會,於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正式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下稱「ECFA」),對於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關係有重大影響,而其效果如何,尚需觀察。
而ECFA主要之簽署內容包括:
一、ECFA之目的
為增進兩岸間之經濟、貿易合作。
為增進兩岸間之經濟、貿易合作。
二、ECFA之方法
減少或消除關稅、非關稅之貿易障礙、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除此之外,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加強交流合作。
減少或消除關稅、非關稅之貿易障礙、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除此之外,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加強交流合作。
三、進一步協議
於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方面,應進行進一步之協議。
於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方面,應進行進一步之協議。
四、加強經濟合作
雙方應在各種領域加強經濟合作,其中包括最重要者: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處。
雙方應在各種領域加強經濟合作,其中包括最重要者: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處。
五、早期收穫計畫
雙方協議實施早期收穫計畫,包括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就雙方所協議之早期收穫清單,降低關稅或給予關稅優惠。
雙方協議實施早期收穫計畫,包括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就雙方所協議之早期收穫清單,降低關稅或給予關稅優惠。
六、建立爭端解決機制
雙方應協議成立爭端解決機制,於該機制建立前,由雙方協商解決或交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解決之。
雙方應協議成立爭端解決機制,於該機制建立前,由雙方協商解決或交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解決之。
七、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
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處理包括:完成為落實ECFA目標所必需之磋商、監督並評估ECFA之執行;解釋ECFA之規定;通報重要經貿資訊;以及解決上述爭端解決機制成立前所產生之解釋、實施及適用之爭端。
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處理包括:完成為落實ECFA目標所必需之磋商、監督並評估ECFA之執行;解釋ECFA之規定;通報重要經貿資訊;以及解決上述爭端解決機制成立前所產生之解釋、實施及適用之爭端。
八、終止規定
ECFA設有終止規定,允許一方對他方以書面通知終止之。如有此情形,雙方應協商之;如無法協商,則於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終止後,雙方並應進一步協商後續問題。
ECFA設有終止規定,允許一方對他方以書面通知終止之。如有此情形,雙方應協商之;如無法協商,則於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終止後,雙方並應進一步協商後續問題。
於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架構下,ECFA應屬過渡性之協議;更長遠者,台灣與中國大陸應進行更進一步詳細之協議。又台灣與中國大陸均屬WTO會員國,故ECFA簽署後,應通報WTO。
ECFA簽署後,在台灣延續先前對於ECFA之公投、辯論之爭議,進而引發者為在立法院之審議問題。執政黨與在野黨對於ECFA於立法院應如何審查,有所爭議。執政黨認為ECFA應全案包裹表決,而在野黨認為應進行逐條審議,雙方僵持不下,甚至爆發流血衝突。學界也因此爭論ECFA之性質為何,藉以界定立法院之審查程序。
政府政績主打ECFA對於台灣經濟之效果,然而是否果真得以對台灣經濟帶來正面之影響?目前看來,似非一蹴可幾。更重要者,簽署ECFA在台灣所帶來之紛爭與意見對立,已然成為重要之問題;政府是否充分使人民知悉ECFA之內容,以使人民得以監督簽署之過程,似亦有檢討之空間。在民主之環境下,為了追求經濟或其他目標,而採取此種方式為與外國之條約簽訂,是否妥當,仍值得吾人進一步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