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元照
網路購物與拍賣,成為近來民眾經常選擇的消費方式之一。而網路業者標錯價格之事件,也層出不窮。戴爾電腦去年六月二十五日、七月五日,兩度發生網路商品標錯價格之事件,台北市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八條規定,對戴爾電腦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之罰鍰,此處分經戴爾向經濟部提出訴願遭駁回後而確定。經濟部訴願會指出,網路業者具有「提供正確消費資訊」之義務,不得透過單方片面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其法律責任,認為台北市政府衡酌戴爾電腦之過失及其違規情節重大等因素,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之處分合法妥當。 為因應此種網路商品標價之爭議,經濟部商業司日前完成「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六月二十一日正式發布,新制將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商業司指出,其發布之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以經濟部主管的「零售業」相關網路交易行為為規範對象,並針對經常出現的交易糾紛,如「網路標價錯誤」與「超量下單」等問題制定對策。 此「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實務上常出現的糾紛,制定了諸多規定。應記載事項包括確認機制之建立、商品訂購數量上限等。「確認機制」係指,企業經營者必須提供一機制,讓消費者在結帳前得再次確認訂購內容。企業經營者對於下單內容,除於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外,為接受下單。惟若消費者已完成付款(轉帳、匯款,不包括使用信用卡),將視為契約已成立。而所謂正當理由,係指「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理由,方得於二日內取消訂單。而為避免發生超量下單之爭議,應記載事項也要求企業經營者得設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數量之上限。 另,不得記載事項中則包括如: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或預先免除賠償責任、不得記載消費者放棄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權等。則日後,縱使網路拍賣頁面中有類似令消費者放棄其權利或賦予企業經營者有單方變更契約內容等字詞,於未來爭訟中,此等定型化契約條款皆無效力。 此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說是因應時事爭議而產生,對未來糾紛之減少,有正面助益,網路業者均應體認到「提供正確消費資訊」為其責任。惟應注意者,此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要點,僅規範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假若係網路上之個人拍賣網頁出現類似糾紛,由於個人拍賣之賣家並非企業經營者,即不在此規範範圍。... 更多精采內容請參閱:第184期第280頁 月旦法學雜誌 瀏覽本期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