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文 / 廖元豪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台灣法律網】
在台灣,由於長期的政治干涉專業,許多人對各種「獨立」的組織,有著不切實際的遐想。對於各種政治、經濟、社會的問題,很容易歸因於主管機關「不獨立」,進而幻想著以一個獨立、自主、去政治化的機構,來解決問題。在此同時,污名化了「政治」,也美化了「獨立」!
在這個「獨立」的大旗下,司法要獨立、媒體監理要獨立、公共電視要獨立、肅貪機關要獨立,甚至公共性極強的「教育」也被認為應該杜絕「政治黑手」。當審判不公、公務員受賄、媒體亂象、教科書內容不妥、公廣集團內部鬥爭時,就有一種聲音說「都是政治干預的錯」,所以應該「強化獨立性」。反之,如果行政院、執政黨甚或立法院對這些「亂象」表示關切,或要出手整頓,就很容易被說成「政治黑手」介入。
然而,去政治化,真的就能解決問題嗎?為什麼我們可以容許一種「權力」,能排除政府的監督,以獨立之名不向公眾負責?當這些「獨立」的組織亂搞,做出不合公眾期待的事情,我們又能怎樣處理呢?
就以一般被認為該享有最高「獨立」的司法體系來說,民眾、學界,甚至政治人物,其實早就對它有著諸多不滿:同樣案件碰上不同的法官、檢察官,會有截然不同之結果,讓人覺得訴訟似乎在賭博;各種訴訟程序往往拖延經年,相同的爭點在不同審級反覆拉鋸;許多檢察官起訴草率,或是在偵查階段動輒以「緩起訴」逼迫被告認罪;行政法院總是過度「尊重」行政機關,駁回人民的訴訟,因此被稱為「駁回法院」;許多新穎、專業的法律案件,法院卻經常做出令專家跌破眼鏡的外行判決;最需要司法保護的弱勢與社會邊緣群體,鮮少獲得勝訴判決……更別說不肖司法人員,與貪腐的警員、議員、黑道等人勾結的極端案例。
這些現象,眾所皆知。司法體系在台灣的國家機關中,受民眾信任的程度並不高。而相信司法公正的比率,甚至曾低於百分之十!公眾信任度這麼低的司法,怎能擔任「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人們如何能將無法解決的爭議,訴諸這個不受信賴的機關來裁決?這樣的體制,就算做出了裁判,有人會真正服氣嗎?
這麼嚴重的問題,卻鮮少看見政府部門認真地去思索、處理;也沒看到熱愛直接民主的公投倡議者,用公投來對付千瘡百孔的司法。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政治人物不願意硬碰硬,去處理任何與司法人員(包括檢察官與法官)有關的事物,以免被指控為「干涉司法」「黑手深入司法體系」。這些年來的「改革」,大致上都只在「維護司法獨立」,而非「提升司法品質」或「監督司法濫權」!前述提出的問題,幾乎從未出現在媒體報導的焦點中,也很少成為「司法改革」的優先項目。
然而,司法獨立只是「手段」。它是為了達成服務人民,維護法治之目的。如果我們沒有一個良好完善,且令人信任的制度,那「獨立」只是增加濫權的機會而已。法界人士大概都同意,政治的直接、不當干預,在解嚴以至政黨兩次輪替,大致上已煙消雲散—法務部及司法院對於檢察官與法官的辦案,早已不敢囉唆。因此現在拼命講「獨立」,其實頗有亂打稻草人的味道。如何防止個別司法人員怠於職務或濫權,怎樣改變目前運作得不甚理想之司法制度,才是當今重點。
而要達成改善司法的目標,不是靠「去政治化」,而正要靠著良好的政治規劃與政治魄力,才能做到!畏畏縮縮不敢碰司法制度,懦於處理司法人員的話,根本不可能讓司法朝向「服務人民」的方向發展!
然而,「司法獨立」已經被無限上綱,擴張到完全沒有道理的地步。憲法只規定「審判獨立」,以及法官的「身分保障」。審判獨立係指個案的專業審理不受干涉,但依然要「依據法律」。而法官的終身職雖然是憲法明定,但憲法第八十一條同時也規定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亦即,法官若受「懲戒處分」,仍可免職;若有「法律」依據,仍可停職、轉任或減俸。依此,司法院做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當然可以,而且應該針對有違法失職之虞的法官,進行懲戒或其他紀律處置。至於功能、角色其實與法官有相當差距的檢察官,還受到「獨立」光環的照耀,就更奇怪了。憲法有關「司法」的規定,整章均只論法院與法官,與檢察官並無關聯。檢察官的身分保障與職權獨立性,只是法律、政策所賦予,根本到不了憲法層次!
怪異的是,在現行制度下,法官與檢察官的人事調動,都有很大部分要由「同儕自治」的機制來處理。也就是說,法官的升遷,檢察官的調動,是司法官社群內部關門決定。法務部長、司法院長的決定權都相當有限。憲法上有「地方自治」、「大學自治」,但從來沒有「法官自治」或「檢察官自治」的原則:司法官的位置是國家名器,除非有憲法規定或重要的政策考量,豈可內部私相授受?政治部門的「撤手」,其實不是尊重司法,而是怠忽職守。
更重要的,除了「人」以外,憲法對於司法「制度」大致是留給政治部門來處理的。要不要採行參審或陪審制度?怎樣減少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而不自為裁判的陋習?是否讓優良法官盡量留在一審?法官是否應定期接受評鑑、考核、訓練?行政法院對敗訴卻賴皮的行政機關,難道不該有更有效的強制執行制度?……諸如此類的制度改革,雖然會涉及現有法官的升遷、官威、工作量,但與憲法上的「審判獨立」全然無關。這是政治人物應該認真去處理的。尤其司法院在司法行政部分,其實是「首長制」。司法院院長對於司法制度、司法政策,具有一言九鼎之份量。他完全沒有理由把「司法獨立」「法官自主」當成咒語,當作不作為的藉口!
在賴英照院長辭職後,馬總統需要任命新的司法院院長。又有人反射地說「不要政治黑手」這種似是而非的話。相反地,如果司法的終極目的是為民服務,現在的司法在制度上令人民失望,那麼我們真正需要的是有效而堅定的政治力量—請司法院院長、總統,以及考試監察立法行政四個院共同努力,重塑司法制度,許我一個完善公正值得信賴的司法制度。
在台灣,由於長期的政治干涉專業,許多人對各種「獨立」的組織,有著不切實際的遐想。對於各種政治、經濟、社會的問題,很容易歸因於主管機關「不獨立」,進而幻想著以一個獨立、自主、去政治化的機構,來解決問題。在此同時,污名化了「政治」,也美化了「獨立」!
在這個「獨立」的大旗下,司法要獨立、媒體監理要獨立、公共電視要獨立、肅貪機關要獨立,甚至公共性極強的「教育」也被認為應該杜絕「政治黑手」。當審判不公、公務員受賄、媒體亂象、教科書內容不妥、公廣集團內部鬥爭時,就有一種聲音說「都是政治干預的錯」,所以應該「強化獨立性」。反之,如果行政院、執政黨甚或立法院對這些「亂象」表示關切,或要出手整頓,就很容易被說成「政治黑手」介入。
然而,去政治化,真的就能解決問題嗎?為什麼我們可以容許一種「權力」,能排除政府的監督,以獨立之名不向公眾負責?當這些「獨立」的組織亂搞,做出不合公眾期待的事情,我們又能怎樣處理呢?
就以一般被認為該享有最高「獨立」的司法體系來說,民眾、學界,甚至政治人物,其實早就對它有著諸多不滿:同樣案件碰上不同的法官、檢察官,會有截然不同之結果,讓人覺得訴訟似乎在賭博;各種訴訟程序往往拖延經年,相同的爭點在不同審級反覆拉鋸;許多檢察官起訴草率,或是在偵查階段動輒以「緩起訴」逼迫被告認罪;行政法院總是過度「尊重」行政機關,駁回人民的訴訟,因此被稱為「駁回法院」;許多新穎、專業的法律案件,法院卻經常做出令專家跌破眼鏡的外行判決;最需要司法保護的弱勢與社會邊緣群體,鮮少獲得勝訴判決……更別說不肖司法人員,與貪腐的警員、議員、黑道等人勾結的極端案例。
這些現象,眾所皆知。司法體系在台灣的國家機關中,受民眾信任的程度並不高。而相信司法公正的比率,甚至曾低於百分之十!公眾信任度這麼低的司法,怎能擔任「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人們如何能將無法解決的爭議,訴諸這個不受信賴的機關來裁決?這樣的體制,就算做出了裁判,有人會真正服氣嗎?
這麼嚴重的問題,卻鮮少看見政府部門認真地去思索、處理;也沒看到熱愛直接民主的公投倡議者,用公投來對付千瘡百孔的司法。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政治人物不願意硬碰硬,去處理任何與司法人員(包括檢察官與法官)有關的事物,以免被指控為「干涉司法」「黑手深入司法體系」。這些年來的「改革」,大致上都只在「維護司法獨立」,而非「提升司法品質」或「監督司法濫權」!前述提出的問題,幾乎從未出現在媒體報導的焦點中,也很少成為「司法改革」的優先項目。
然而,司法獨立只是「手段」。它是為了達成服務人民,維護法治之目的。如果我們沒有一個良好完善,且令人信任的制度,那「獨立」只是增加濫權的機會而已。法界人士大概都同意,政治的直接、不當干預,在解嚴以至政黨兩次輪替,大致上已煙消雲散—法務部及司法院對於檢察官與法官的辦案,早已不敢囉唆。因此現在拼命講「獨立」,其實頗有亂打稻草人的味道。如何防止個別司法人員怠於職務或濫權,怎樣改變目前運作得不甚理想之司法制度,才是當今重點。
而要達成改善司法的目標,不是靠「去政治化」,而正要靠著良好的政治規劃與政治魄力,才能做到!畏畏縮縮不敢碰司法制度,懦於處理司法人員的話,根本不可能讓司法朝向「服務人民」的方向發展!
然而,「司法獨立」已經被無限上綱,擴張到完全沒有道理的地步。憲法只規定「審判獨立」,以及法官的「身分保障」。審判獨立係指個案的專業審理不受干涉,但依然要「依據法律」。而法官的終身職雖然是憲法明定,但憲法第八十一條同時也規定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亦即,法官若受「懲戒處分」,仍可免職;若有「法律」依據,仍可停職、轉任或減俸。依此,司法院做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當然可以,而且應該針對有違法失職之虞的法官,進行懲戒或其他紀律處置。至於功能、角色其實與法官有相當差距的檢察官,還受到「獨立」光環的照耀,就更奇怪了。憲法有關「司法」的規定,整章均只論法院與法官,與檢察官並無關聯。檢察官的身分保障與職權獨立性,只是法律、政策所賦予,根本到不了憲法層次!
怪異的是,在現行制度下,法官與檢察官的人事調動,都有很大部分要由「同儕自治」的機制來處理。也就是說,法官的升遷,檢察官的調動,是司法官社群內部關門決定。法務部長、司法院長的決定權都相當有限。憲法上有「地方自治」、「大學自治」,但從來沒有「法官自治」或「檢察官自治」的原則:司法官的位置是國家名器,除非有憲法規定或重要的政策考量,豈可內部私相授受?政治部門的「撤手」,其實不是尊重司法,而是怠忽職守。
更重要的,除了「人」以外,憲法對於司法「制度」大致是留給政治部門來處理的。要不要採行參審或陪審制度?怎樣減少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而不自為裁判的陋習?是否讓優良法官盡量留在一審?法官是否應定期接受評鑑、考核、訓練?行政法院對敗訴卻賴皮的行政機關,難道不該有更有效的強制執行制度?……諸如此類的制度改革,雖然會涉及現有法官的升遷、官威、工作量,但與憲法上的「審判獨立」全然無關。這是政治人物應該認真去處理的。尤其司法院在司法行政部分,其實是「首長制」。司法院院長對於司法制度、司法政策,具有一言九鼎之份量。他完全沒有理由把「司法獨立」「法官自主」當成咒語,當作不作為的藉口!
在賴英照院長辭職後,馬總統需要任命新的司法院院長。又有人反射地說「不要政治黑手」這種似是而非的話。相反地,如果司法的終極目的是為民服務,現在的司法在制度上令人民失望,那麼我們真正需要的是有效而堅定的政治力量—請司法院院長、總統,以及考試監察立法行政四個院共同努力,重塑司法制度,許我一個完善公正值得信賴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