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也得睜亮眼!

引自:文 /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台灣法律網】 

在我國刑法中,強盜罪有兩種犯罪態樣,其中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是普通強盜罪,該罪的構成要件有二:第一、要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只要犯罪者心中有這種要用非法手段取人錢財的想法那就夠了,不必一定要將意圖實現。第二、要用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的手段或其他相類似的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取他的財物或使其交付者,就成立強盜罪,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集團第一次在宜蘭縣的壯圍鄉搶得十九萬元,新聞報導沒有提到行搶的人使用什麼方法達到得財的目的,不過有描述是用腳踢倒楊姓婦人的機車,則騎機車的人顯然會隨之倒地而不能抗拒,而後搶得他人財物,應該符合第二要件中的使用「強暴」的方法,


第二件是使用手槍與電擊棒,在這些武器逼迫下誰敢抗拒?成立強盜罪是無可置疑。如所持的是普通手槍,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除強盜罪以外,又成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所規定:未經許可,持有手槍者,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用來犯強盜、搶奪、竊盜等罪,「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果未經許可,持用的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依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槍行為要另行處罰。


第三次強盜銀樓雖未得財,但已用榔頭擊破安全玻璃並打傷老闆,要成立強盜未遂罪,可以減輕刑罰而已。


蘇姓學生參與的第二、三次強盜,都是結夥三人以上,與攜帶兇器來實施,強盜銀樓那一次還是夜間犯的,兩條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都屬於加重強盜罪,最輕本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富有同情心的法官最多只能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以情狀顯可憫恕的規定,減輕刑罰二分之一,也達不到可以緩刑的條件,只有坐牢的份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9年8月9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本文轉載自法務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