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債務人於假扣押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假扣押之決定 (即裁定)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決定 (裁定) ,除具有停止或撤銷之原因外,不得自由停止執行。」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529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489號、17 年抗字第 282號著有判例。
是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雖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又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開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3項:「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者,債務人亦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但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決定 (裁定) ,除具有停止或撤銷之原因外,不得自由停止執行。
換言之,假扣押沒有期限,苟具有停止或撤銷之原因,始得停止執行。另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也應注意。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債務人於假扣押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假扣押之決定 (即裁定)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決定 (裁定) ,除具有停止或撤銷之原因外,不得自由停止執行。」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529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489號、17 年抗字第 282號著有判例。
是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雖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又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開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3項:「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者,債務人亦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但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決定 (裁定) ,除具有停止或撤銷之原因外,不得自由停止執行。
換言之,假扣押沒有期限,苟具有停止或撤銷之原因,始得停止執行。另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也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