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專題:直轄市的地方財政課題

引自:文 / 陳朝建助理教授  【台灣法律網】                                       


直轄市長的霸侯之爭已經悄悄開打了,選戰將會愈來愈有看頭,但直轄市長或直轄市民所面對的地方財政課題卻也愈來愈為頭大......


  一、直轄市的統籌分配款將會增加?是的,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其統籌分配款是有機會增加,但卻未必可以實質受益。而且,直轄市的統籌分配款增加的話,其所代表意思的是,(一)中央得掏出更多的財政資源給直轄市,但也會再依法下放更多的業務與權責給直轄市;(二)基此,直轄市又得承擔更多的權責與相關的財政支出,實質上反而不會有所受益。

  二、不僅如此,依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法之規定,未來直轄市如提出計畫型補助之需求,其上限為50%;縣市政府的上限則為90%。所以當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中央要給地方的計畫型補助之負擔反可以獲得舒緩,而直轄市受到重大建設經費的計畫型補助上限調降的限制,又將更沒有能力在地方或是向中央爭取的重大建設,因為補助經費更容易短缺的關係。

  三、正因為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財政缺口反而變大,解決此項問題的對策,目前是提議修改公共債務法,準備取消中央地方舉債上限不得超過前三年GNP的48%的限制,並擬修改為直轄市舉債額度可放寬到當年歲出規模的250%(或200%,尚未完全確定之故)、縣市則從45%放寬到70%。如此,未來直轄市的舉債之總規模將有機會破兆。

  四、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亦須概括承受其原轄區內鄉鎮市之資產與負債。單以台南縣市為例,新設的台南直轄市除須概括承受原台南縣市的資產與負債外,亦須概括承受原台南縣內各鄉鎮市之資產與負債,就負債總額而言,將是不可承受之「重」。

  簡單的說,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組織編制規模可以變大、公務員的官職等級也可以提升,但人事費用增加的部分仍須由直轄市負擔;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依法必須承擔直轄市的權責與業務,諸如接管國立高中職、署立醫院等為市立高中職、市立醫院,而捷運之規劃與興建也將改為自行負責等等,凡此種種,都是直轄市政府的權責。因此,可以理解的是,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反而加速了地方政府倒閉的速度!

  如果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不想加速地方政府倒閉的速度,而擬力挽狂瀾的話,力爭統籌分配款的額度與分配比例,並不是盡責的最好方式。因為地方可以分享的統籌分配款之總額度如果增加,就是等於要把直轄市或縣市的財政缺口轉嫁回中央政府的身上,受害的還是全民;力爭統籌分配款的分配比例,就是要別的直轄市或縣市多犧牲一點的「零和遊戲」,受害的是誰?

  又擴大直轄市的舉債額度或上限也非是盡責的理想選項。實際上,地方財政自我負責、地方財政自我平衡,才是直轄市長應善盡地方財政責任的理想方案。例如:

  (一)在法定稅課的部分,如調高土地與房屋的評定現值,而徵收更多的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等已是地方政府無可迴避的義務。反過來說,果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的直轄市民,也必須對此有所體認。

  (二)開徵自治稅捐、復徵工程受益費或調整規費的收取等必須措施,也是不可避免的。期待未來的直轄市長們不要只開選舉支票,而沒有任何加稅或增加收入的規劃,否則直轄市的倒閉速度絕對會比縣市或鄉鎮市來得快。

  (三)其他方式,諸如積極處分市有非公用財產或是藉由市營事業的努力創造地方財政收入,都是未來的直轄市長們必須思索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