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審請求權
引自:維基百科
- 1 知悉權(受通知權)
- 2 陳述權
- 陳述權可分為積極意義之陳述權與消極意義之陳述權二者,前者係指法院應保障當事人於訴訟程序 中可為事實之主張、證據之聲明、意見之提出等陳述權;後者係指法院據以為裁判基礎之訴訟資料均需以保障當事人之陳述權為前提。
- 3 法院之審酌義務
- 4 突襲性裁判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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