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

引自:元照


鑑於曾有立法委員批評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相關人員薪資過高,讓政府持續重視相關之爭議。行政院院會於三月十八日通過了社團法人法草案,參考了各部會及民間團體之意見,針對財團法人遭遇到的各種紛爭,於草案中做了周延、合理的規範。內容包括財產運用、董監事待遇及任期、利益迴避、監督機制等。

草案將財團法人區分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而「宗教財團法人」並不在規範範圍。草案重點包括:禁止財團法人以通謀、詐欺或其他迂迴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其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違者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而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依草案規定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為專職,得就薪資報酬與其他薪資、月退休金或月退酬勞,擇一領取。日前曾為董事或經理人薪資過高的問題,引起廣泛討論,去年五月公司法修正時,便於公司法第二九條第二項、第一九六條第二項規定,若公司有第一五六條第七項參與政府紓困方案之情形,主管機關得限制公司發給經理人、董事的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而為更加嚴格落實修法目的,「財團法人法」中規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的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從業人員薪資報酬,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為排除不適任之董監事,草案規定如董事、監察人有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行為、未遵照政府政策等情況,由主管機關解除職務。

另外,草案也再次強調了董監事的迴避義務,規定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與監察人人數、資格、專業能力與親屬關係之比率及任期亦做出了限制。

為紓緩多數財團法人經濟困窘之問題,草案規定依安全可靠原則所為有助增加財源的投資,投資總額不得逾越登記財產總額之二分之一。但以自行研發的「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者,不在此限。如此一來,未來財團法人之財產運作上,將更加多元與靈活。

近期行政院法務部將赴立法院說明,期盼早日完成立法,讓我國財團法人制度邁向更正確之方向,充分健全地發展。(出處:月旦法學雜誌第180期/重點新聞掃描P.31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