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的延時性和瞬時性及不可彌補性
引自: 文 / 屈習生 【台灣法律網】 《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是非經濟損害,精神損害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卻是經濟損害,研究如何在非經濟損害的精神損害和具有經濟損害特征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之間建立聯系, 作者發現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和精神損害的 延時性 和 瞬時性 及 不可彌補性 有關 。。有關論述從確定精神損害的延時性開始。 (1)延時性 精神損害的延時性論述,其實是根據時間因素確定被侵害者是否具備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條件的論述,為簡化論述,作者以勞動爭議訴訟為例論述精神損害的延時性。 勞動爭議訴訟中,最為突出的是拖欠工資,對被侵害者進行精神損害的訴訟。就具體問題來說,短時間的拖欠工資,不會成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產生的條件。工薪對於被侵害者來說,短時間內雖然也會造成精神損害,但被侵害者是能夠承受的。長時間的拖欠工資造成的精神損害,就是被侵害者難以承受的,並且長時間的拖欠工資,只要被侵害者得不到勞動爭議賠償,即使被侵害者依靠有爭議工資生活的曆史結束,有來自其他方面的收入維持生活。對被侵害者的精神損害還將繼續下去。做簡單計算有助於對此問題的了解: 假設被侵害者每年收入為A,拖欠工資時間為{1,N}年,每年所需基本生活費用為0.5A,那麼證明(0+1)\\2的數值大於(N+1)\\(N+1)的數值即可。 0年收入為1A,1年收入為0A,那麼(1A+0A)=0.5A 1到(N+1)年收入為1A,那麼1A\\(N+1)必定小於(1A+0A)=0.5A 根據以上計算結果,如果以低於每年所需基本生活費用的收入作為被侵害者的精神損害條件,作為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的條件,那麼可以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取決於精神損害是否產生於精神損害存在條件出現以後若幹年,取決於精神損害是否存在於精神損害產生的條件消失之後若幹年。畢竟精神損害撫慰金能否提起,取決於是否存在精神損害,並且存在精神損害,大多數條件下,也存在精神損害撫慰金。 不言而喻,上面的論述就是精神損害的延時性的論述。 上面舉的例子是拖欠工資,其他諸如個人債務之類經濟糾紛,精神損害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