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YAHOO拍賣)『評價』上『公然』罵我」

引自:【台灣法律網】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固為刑法第309條所明定,惟係以「公然侮辱」為限,本案雖有「罵人潑婦罵街」「罵人沒水準」等侮辱之意,惟所謂公然,則應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號解釋:「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既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己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此觀於該號解釋及當時聲請解釋之原呈甚明。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己否達於公然之 程度而定。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釋明。」之意旨,本案題意中僅提:「在(YAHOO拍賣)『評價』上『公然』罵我」,是否足稱公然,仍有疑義(此評價,是否足達公然之程度,應依個案全部事實判斷之),本案提問人,仍有再敘明之必要。


至於不知對方地址及姓名,不確定是否為真的情況下,要如何提告?因警察有依法行使「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及「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之職權(警察法第9條參照),所以本案提問人,只要能佐證其確係公然,則檢具相關佐證資料,交由警察依法偵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