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公訴(編按:應指非告訴乃論)?

引自: 【台灣法律網】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分別為
刑法第339條、第343條定有明文,是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者,準用刑法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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