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文 / 王立達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台灣法律網】
隨著ECFA的簽訂,朝野政黨與行政、立法部門之間又再度上演對決戲碼。政治領袖對於立法院的審議程序堅持採取對立態度,彼此在媒體上隔空放話對抗,在國會議事殿堂裡衝突抗爭。這種選邊站的政治對抗,在最近幾年各種國家政事運作上不斷重演,對於台灣民眾而言不僅早已了無新意,而且一再歹戲拖棚、反覆出現的結果,也令人感到無比的厭倦。
不管這些政治對抗所爭執的議題最後如何解決,對於廣大民眾而言往往只剩下焦慮與無奈。焦慮的是國家缺少處事謹慎、可茲信賴的政治領袖與運作系統,可以在事前就設想周到、謀劃妥當,並且落實執行,以避免予人見縫插針之機,免除事後可能出現的尖銳質疑與風聞爆料。而讓人感到無奈的是,政治領袖拉高對抗幅度,每每引發社會大眾熱切關心與投入,激發起不少思辯與討論,也動用不少社會資源。然而這些公眾的集體投入與思辯成果,卻一再被極度簡化為政治鬥爭的勝敗,以及政治人物個人人氣與支持度,而未對於國內政治制度發揮漸進改革之效。因此每次對抗所匯集的人氣與社會資源,也一而再、再而三地為私人所用而遭到無謂虛耗。
就ECFA審議而言,熟悉國際經貿談判的人都知道,任何經貿協議都是雙方你來我往、仔細敲定的均勢,牽一髮而動全身。如果簽訂後回國送交國會審查時,再以國會要求修正為由爭取更大利益,則不啻等於單方要求額外利益(一條牛剝兩次皮,英文說法是一顆蘋果咬兩次)。如果真要調整修正協議內容,幾乎只有前功盡棄、重開談判一途,因此全案破局的可能性甚大。對於關係重大的經貿談判成果,若要求本國國會不得實質討論與事後修正,只能進行全案可否的表決,也等於要求國會就此案全面棄守,是另一種不可能的選項。因此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用國會事前的實質參與和監督,來換取免除事後的實質審查。換言之,對外大型經貿談判的國會監督重點,在於談判過程中的監督與參與,而不是目前關注對立的事後審議程序。
因此,在國會事前監督參與制度沒有建立起來之前,事後審議程序的堅持與對立,其實都是政治領袖各自謀取政治利益的假象性鬥爭。此一衝突在當初沒有建立事前監督參與程序之際,其實早就可以料想得到。在協商過程中,立法院所爭執的僅在於行政部門應向內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還是由各黨團推派代表,重新恢復「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來聽取報告。至於如何實質參與及監督談判過程,以及此部分為經貿協議國會監督重點等節,完全無人提及。可謂有意將衝突引爆點預留到事後審議過程之中。固然朝野政黨在國會長期對立,凡事倚靠院長實質介入解決,缺乏合作參與談判過程所需要的基本互信與對外保密,以及院長以外合適的共同監督人選,是一個重要因素。然而當時並未針對這些談判過程中監督所可能發生的問題,共同著手加以解決,等到錯過問題解決時機,再突顯彼此立場差異,拉高對立局面進行抗爭,不能不說是各懷鬼胎之下的政治利益盤算結果。時至今日,此一問題因已錯過合適解決時點,已經淪於無解之境。無論抗爭、對立、衝突,均屬無益,都是政治人物黨同伐異的赤裸裸鬥爭。除非能夠藉由本次機會,建立今後經貿談判過程中實際可行的國會參與監督制度,否則任何動員爭鬥,都不再具有任何實質意義。
成立世貿組織的烏拉圭回合談判時,美國國會兩院主管委員會的資深議員,參與程度是很深的。每個階段、每個部分的談判進展,談完之後馬上就要回報給他們。原本各國談判代表決定的貿易組織名稱是MTO(Multilateral Trade Org.),美國談判代表立即告知當時人在日內瓦的一位資深議員,他覺得不好,提出WTO這個名字。雖然整個談判已經結束,但最後還是把名稱改了過來。
隨著ECFA的簽訂,朝野政黨與行政、立法部門之間又再度上演對決戲碼。政治領袖對於立法院的審議程序堅持採取對立態度,彼此在媒體上隔空放話對抗,在國會議事殿堂裡衝突抗爭。這種選邊站的政治對抗,在最近幾年各種國家政事運作上不斷重演,對於台灣民眾而言不僅早已了無新意,而且一再歹戲拖棚、反覆出現的結果,也令人感到無比的厭倦。
不管這些政治對抗所爭執的議題最後如何解決,對於廣大民眾而言往往只剩下焦慮與無奈。焦慮的是國家缺少處事謹慎、可茲信賴的政治領袖與運作系統,可以在事前就設想周到、謀劃妥當,並且落實執行,以避免予人見縫插針之機,免除事後可能出現的尖銳質疑與風聞爆料。而讓人感到無奈的是,政治領袖拉高對抗幅度,每每引發社會大眾熱切關心與投入,激發起不少思辯與討論,也動用不少社會資源。然而這些公眾的集體投入與思辯成果,卻一再被極度簡化為政治鬥爭的勝敗,以及政治人物個人人氣與支持度,而未對於國內政治制度發揮漸進改革之效。因此每次對抗所匯集的人氣與社會資源,也一而再、再而三地為私人所用而遭到無謂虛耗。
就ECFA審議而言,熟悉國際經貿談判的人都知道,任何經貿協議都是雙方你來我往、仔細敲定的均勢,牽一髮而動全身。如果簽訂後回國送交國會審查時,再以國會要求修正為由爭取更大利益,則不啻等於單方要求額外利益(一條牛剝兩次皮,英文說法是一顆蘋果咬兩次)。如果真要調整修正協議內容,幾乎只有前功盡棄、重開談判一途,因此全案破局的可能性甚大。對於關係重大的經貿談判成果,若要求本國國會不得實質討論與事後修正,只能進行全案可否的表決,也等於要求國會就此案全面棄守,是另一種不可能的選項。因此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用國會事前的實質參與和監督,來換取免除事後的實質審查。換言之,對外大型經貿談判的國會監督重點,在於談判過程中的監督與參與,而不是目前關注對立的事後審議程序。
因此,在國會事前監督參與制度沒有建立起來之前,事後審議程序的堅持與對立,其實都是政治領袖各自謀取政治利益的假象性鬥爭。此一衝突在當初沒有建立事前監督參與程序之際,其實早就可以料想得到。在協商過程中,立法院所爭執的僅在於行政部門應向內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還是由各黨團推派代表,重新恢復「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來聽取報告。至於如何實質參與及監督談判過程,以及此部分為經貿協議國會監督重點等節,完全無人提及。可謂有意將衝突引爆點預留到事後審議過程之中。固然朝野政黨在國會長期對立,凡事倚靠院長實質介入解決,缺乏合作參與談判過程所需要的基本互信與對外保密,以及院長以外合適的共同監督人選,是一個重要因素。然而當時並未針對這些談判過程中監督所可能發生的問題,共同著手加以解決,等到錯過問題解決時機,再突顯彼此立場差異,拉高對立局面進行抗爭,不能不說是各懷鬼胎之下的政治利益盤算結果。時至今日,此一問題因已錯過合適解決時點,已經淪於無解之境。無論抗爭、對立、衝突,均屬無益,都是政治人物黨同伐異的赤裸裸鬥爭。除非能夠藉由本次機會,建立今後經貿談判過程中實際可行的國會參與監督制度,否則任何動員爭鬥,都不再具有任何實質意義。
成立世貿組織的烏拉圭回合談判時,美國國會兩院主管委員會的資深議員,參與程度是很深的。每個階段、每個部分的談判進展,談完之後馬上就要回報給他們。原本各國談判代表決定的貿易組織名稱是MTO(Multilateral Trade Org.),美國談判代表立即告知當時人在日內瓦的一位資深議員,他覺得不好,提出WTO這個名字。雖然整個談判已經結束,但最後還是把名稱改了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