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元照
立法院於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三讀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以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制定案。大幅調整中央行政機關之組織架構,目的在於精簡人事、強化組織,然是否影響相關部會功能,尚待觀察。
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正,主要在於由過去明定之八部、二會,調整為十四部、八會、三獨立機關及中央銀行、故宮博物院;經濟部改為經濟及能源部;交通部改為交通及建設部;勞委會、農委會、衛生署、環保署、文建會、國科會分別改為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資源部、文化部、科技部;體委會則合併入教育部。此外,各委員會除現有之委員會外,將研考會、經建會整併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並另設海洋委員會;金管會則由過去之獨立機關,改為一般行政機關。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制定,則規定中央各院之機關總員額上限為十七萬三千人,相較於現行中央機關法定總員額二 十二萬三千人較少,但較預算總員額十六萬四千人為多。搭配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正,以人力之妥善調配配合組織精簡,以達成提升效率之效果。
同時隨著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正,部會之間產生裁併效果,故立法院同時通過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條例中就組織之調整、各部會功能上之調整作規定。除此之外,就各機關所屬公務員之權利亦予以保障,不因部會的調整而使公務員之權利受損。其中並允許公務員自願辦理優退,充分尊重公務員之自主性。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亦配合相關規定修正,其中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增設行政院副秘書長為二人,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更總綱性允許設置三名副祕書長;獨立機關之合議制成員之數目亦作調整,由過去上限七人增加為十一人。
整體而言,前述四法之修正或制定,乃符合一向以來政府組織再造之目標,應足以達成行政效率提升之法規要求。然而隨著獨立機關減少,行政院院長之人事任命權擴張,行政權之權力是否稍須控制?立法院是否有能力在有限的人事任命權中達成監督之目標?恐尚須吾人在未來新法 上路後為進一步之觀察。(出處:月旦法學雜誌第178期/重點新聞掃描P.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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