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草案 劉揆退回再議

引自: 工商時報 2009-07-31 【呂雪彗/台北報導】


 財團法人法草案昨天並未能在行政院通過,劉揆裁示退回再議。據悉,主要是要釐清公設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間權利義務及如何轉型等規範,尤其公設財團法人與其他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設置,賦予公共任務的財團法人,會有所捍格,因此要求釐清。
 據了解,財團法人定義上,依民法及本法以外之法律法規命令設置,賦予執行公共任務者,也視同為公設財團法人,此類可能為行政法人,與政府捐助50%以上定義並不同,規範應否有所釐清,引發內閣爭議。
 此外,財團法人法原本用意為興利,擬在人事會計上鬆綁,但這部法律在防弊機制卻高度監督,與興利方向矛盾,因此院會中不少與會閣員有異見,劉揆因此認為,除興利與除弊議題,行政法人與公益財團法人間權利義務有釐清空間,有必要邀相關部會再研議,更全面釐清這些規範。
 新聞局長蘇俊賓說,目前財團法人法規劃,主要是區別

公設財團法人、民間財團法人與宗教財團法人,

宗教財團法人可能會在未來的宗教團體法草案規範
,但公設財團法人的權利義務,雖在防弊有新規定,但相關問題釐清後再討論較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