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前性侵殺人翻案 軍法審判體系再檢視

警官變逃犯番外篇】那些年測謊的黑歷史最著名是江國慶冤殺案

月旦E週報NO.390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空軍作戰司 令部福利站員工之五歲幼女,被人發現陳屍在福利站後方廁所,疑曾遭受性侵害。 當時空軍總部組成專案小組,認定在該餐 廳擔任售貨員之上兵江國慶涉案,十月二 十二日被軍法起訴,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 日被判處死刑定讞,同年八月十四日執行 槍決。依據監察院公開之資料,本案於去 年(二○一○年)五月業經監察委員重新 展開調查發現,偵審過程疑有違反程序正 義、侵害基本人權情形,且有新證據,監 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乃通過糾正國防部 案,刑案偵查部分由法務部轉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與內政部警政署繼續偵辦。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與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表聯合新 聞稿表示,本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長指派 承辦檢察官黃如慧等偵辦,該署與相關機 關共同召開專案會議後,就案發時間在該 營區服役之士官兵逐一清查,將案發現場 留存之指、掌紋,與當年營區士官兵採集 之指、掌紋,以及前案採證後留存之扣案 證物,重新送請複數鑑定之結果,發現當 年案發廁所窗戶橫隔木板上擦抹血痕下方 所遺留之掌紋,與許姓嫌疑人(許榮洲) 相符,且橫隔木條上之血跡,檢出死者 DNA 型別,而死者當年遭兇手殺害後,係 由廁所窗戶之橫隔木條間隙推落至廁所後 方空地。

而該鑑定結果,與許姓嫌疑人前 於一九九七年於另案羈押中,在軍事看守 所時所為之自白大致相符,乃於今(二○ 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傳喚許姓嫌疑人到 案說明,許某就殺人犯行已當庭自白不諱,訊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於本案重啟調查前,江國慶之父曾長 期奔走,盼釐清其子無罪事實,江父已於 去(二○一○)年逝世,江母對於當年軍 事法院之審判過程相當不滿,如今顯示江國慶可能誤遭槍決,後續之相關程序應如 何進行,包括是否得提起非常上訴或再 審、得否請求冤獄賠償、當年參與審判之 人員與軍方高層是否應受懲處,均引發輿 論廣泛關注。

此外,亦有認為應以特赦方 式使家屬能早日獲得賠償;對此法務部表 示,赦免法第三條定有明文。是受罪刑宣 告之人經特赦,如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 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惟冤獄賠償法第一條 第二款規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 前,曾受羈押、收容、刑之執行或強制工 作。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據 此縱經特赦,仍難符合冤獄賠償法之規 定,故建議本案宜循再審程序較符合法律 救濟程序規定。另國防部對外表示,訴訟 救濟程序最快六個月可完成。事實上,如 經特赦程序,等於並未澄清行為人無罪之 事實,僅為「有罪但赦免」。如欲為其「平反」,仍以選擇再審或非常上訴為宜。另 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認為,藉本案可 讓輿論自誤判可能性角度,重新思考死刑 的存廢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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