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ce: 倒是挺好奇分類性侵害案的標準為何呢?
引自:2011年04月08日 蘋果日報
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連日來,社會各界對於發生在雲林縣女學生的不幸事件,紛紛援引他山之石,對性罪犯提出多項處遇建言。勵馨基金會基於20多年個案服務的實務經驗,認為對性罪犯應採取預防性的治療及處遇措施,而非嚴厲報復式的全面懲罰,所以主張應該對於性罪犯:
1.犯罪成因加以鑑定,以利及時且有效的獄中治療;
2.犯罪案型予以分類,以鼓勵輕度案行之犯罪加害人更生之可能;
3.依其犯行危險程度及再犯可能性,予以分級登記並有條件的公告;
依案型公布惡狼
勵馨主張的台版「梅根法案」,始終強調須先有性犯罪成因、案型之分類、危險分級之後,才有條件的公布犯罪者資料,並搭配適當的配套措施,才不至於在勞師動眾之後,只給各界一個形式上的交待,卻無法達成真正有效的防制再犯的社會期待。
首先,勵馨並不支持全面性的公布所有性罪犯的個人資料,但是勵馨認為,對於特定危險類型性罪犯的個人資料加以公布,是可藉由外控力的方式,協助自我控制能力差的性罪犯,增加自我警惕而降低再犯的可能,這也是美國「梅根法案」的重要立法精神。勵馨是以刑法之特別預防觀點為思考,而非以應報思想為基礎,無論援引美國「梅根法案」的登記制度或社區公告制度,目的都是在於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目的,而非採取羞辱式的報復主義。
勵馨之所以不支持全面性的公布所有性犯罪者的資料,在於針對「熟識性侵」(約佔性侵害案件的七成)、「家內性侵」及「兩小無猜」(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等案型,若公布其個人資料不但無法達到保障公共安全的實益,反而容易使被害人陷入為難的生活處境。尤其是對於「兩小無猜」尚未成年的當事人而言,公布個資不啻是在行為人年輕的生命中,非常蠻橫的阻斷其更生的機會。
另外,針對少數屬於生理因素異常的性犯罪者,對其實施「性衝動藥物治療」作為輔助性治療手段,抑制其性衝動、但不影響性能力,是能切中病灶、有效預防再犯。但是,勵馨必須再次呼籲並正名,「化學去勢」的俗稱容易被誤解為對性犯罪者的報復,以「去勢」全面剝奪性犯罪者的性能力作為補償,並非恰當。猶如對於非生理偏差的性犯罪者,即使施以「性衝動藥物治療」只怕會發生「頭痛醫腳」的謬誤,唯有透過長期且密切的心理治療及人格行為評估,才能使這類型的性犯罪者學習調整自我控制的有效方式及求助管道。
在社區處遇監控措施中,現行的電子腳鐐有其監控距離的侷限性,對此,勵馨主張對於高危險之性犯罪者應施以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確實掌握受監控者之行為,方能進行有效之監控。
對於不接受社區處遇或配合態度不良之性犯罪者,應建立配套處罰措施,加強實質約束力,如對於不接受診療或未完成社區治療之的假釋犯或緩刑者,一律取消其假釋或緩刑。又對於高危險性的受電子系統監控者,若一旦發生再次犯案的情形,是否根本就應該考慮終生監禁之處遇?
最後再述,此次激起社會大眾強烈義憤的雲林縣女學生不幸事件中,被千夫所指的關鍵處,即在於該名屬於多次累犯的性犯罪者,是在修法之前犯案,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所衍生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並不適用刑法修正後的刑後強制治療規定。
以行為矯治為主
但是,勵馨認為對於性犯罪者的治療處遇不應該以「處罰」或「處分」的概念對待,而是對性犯罪者行為矯治的「更生協助」。倘若以此為思考基點,勵馨希望提醒公部門,對於性犯罪這種十分特殊的犯罪類型,不必然堅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固著思維,而導致為數眾多的獄後性犯罪者仍散逸於刑後強制治療措施之外,而形成治安的隱憂、再犯的伏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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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根法案不是懲罰性法案
2010年12月16日 勵馨電子報第566期
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白玫瑰運動」訴求「不容許性侵犯再犯!」,積極推動台版梅根法案,加強對性犯罪者之社區監控,幫助性犯罪者不再犯案。目前,全國實體連署支持梅根法案已超過十萬人。
這樣的呼聲,也讓一些法界或人權組織的朋友開始焦慮,以為這些街頭聚集人士與婦女相關團體想推動懲罰性、報復性的法案,而且要一體適用,公布所有性犯罪者的資訊。另外,有些專家學者認為性犯罪者已經付出代價,服刑後應被平等對待,不應再被監控形同處罰,此有違人權。
事實上,這些都是過慮了。梅根法案並非報復或懲罰性法案。從立案緣由說起,它最大目的在於保護公共安全,公告資訊、限制性罪犯部份自由,旨在幫助缺乏自控性的性犯罪不再犯,這是以刑法的特別預防觀點為思考,而非報復主義。
而且,美國的「梅根法案」並非公布所有性犯罪者,因為性犯罪者是很多元的,有初犯也有累犯,有陌生人的性侵,也有熟識人的性侵,包刮社區、家內熟識人的性侵、被告的兩小無猜的性行為,所以,美國的「梅根法案」是配以性犯罪者危險分級之措施,再決定公告資訊的多寡與手段,而非一視同仁。
若台灣想推動梅根法案,這樣的危險分級配套措施是非常必要的,當然它需要更多的討論,集思廣益,訂出更嚴謹的台灣版「梅根法案」。例如,發生性關係、有感情的兩小無猜被告者,應不具危險性就不需公布;至於家內性侵犯者屬於哪一個危險級數呢?這是需要公開討論,以達成社會共識。台灣的社會民情可能不同於美國,但對社區安全的要求是一致的。或許台灣的監控標準與公開資訊的手段可以不同於美國,但性侵犯者的危險分級絕對是必要措施。
引自:2011年04月08日 蘋果日報
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連日來,社會各界對於發生在雲林縣女學生的不幸事件,紛紛援引他山之石,對性罪犯提出多項處遇建言。勵馨基金會基於20多年個案服務的實務經驗,認為對性罪犯應採取預防性的治療及處遇措施,而非嚴厲報復式的全面懲罰,所以主張應該對於性罪犯:
1.犯罪成因加以鑑定,以利及時且有效的獄中治療;
2.犯罪案型予以分類,以鼓勵輕度案行之犯罪加害人更生之可能;
3.依其犯行危險程度及再犯可能性,予以分級登記並有條件的公告;
依案型公布惡狼
勵馨主張的台版「梅根法案」,始終強調須先有性犯罪成因、案型之分類、危險分級之後,才有條件的公布犯罪者資料,並搭配適當的配套措施,才不至於在勞師動眾之後,只給各界一個形式上的交待,卻無法達成真正有效的防制再犯的社會期待。
首先,勵馨並不支持全面性的公布所有性罪犯的個人資料,但是勵馨認為,對於特定危險類型性罪犯的個人資料加以公布,是可藉由外控力的方式,協助自我控制能力差的性罪犯,增加自我警惕而降低再犯的可能,這也是美國「梅根法案」的重要立法精神。勵馨是以刑法之特別預防觀點為思考,而非以應報思想為基礎,無論援引美國「梅根法案」的登記制度或社區公告制度,目的都是在於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目的,而非採取羞辱式的報復主義。
勵馨之所以不支持全面性的公布所有性犯罪者的資料,在於針對「熟識性侵」(約佔性侵害案件的七成)、「家內性侵」及「兩小無猜」(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等案型,若公布其個人資料不但無法達到保障公共安全的實益,反而容易使被害人陷入為難的生活處境。尤其是對於「兩小無猜」尚未成年的當事人而言,公布個資不啻是在行為人年輕的生命中,非常蠻橫的阻斷其更生的機會。
另外,針對少數屬於生理因素異常的性犯罪者,對其實施「性衝動藥物治療」作為輔助性治療手段,抑制其性衝動、但不影響性能力,是能切中病灶、有效預防再犯。但是,勵馨必須再次呼籲並正名,「化學去勢」的俗稱容易被誤解為對性犯罪者的報復,以「去勢」全面剝奪性犯罪者的性能力作為補償,並非恰當。猶如對於非生理偏差的性犯罪者,即使施以「性衝動藥物治療」只怕會發生「頭痛醫腳」的謬誤,唯有透過長期且密切的心理治療及人格行為評估,才能使這類型的性犯罪者學習調整自我控制的有效方式及求助管道。
在社區處遇監控措施中,現行的電子腳鐐有其監控距離的侷限性,對此,勵馨主張對於高危險之性犯罪者應施以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確實掌握受監控者之行為,方能進行有效之監控。
對於不接受社區處遇或配合態度不良之性犯罪者,應建立配套處罰措施,加強實質約束力,如對於不接受診療或未完成社區治療之的假釋犯或緩刑者,一律取消其假釋或緩刑。又對於高危險性的受電子系統監控者,若一旦發生再次犯案的情形,是否根本就應該考慮終生監禁之處遇?
最後再述,此次激起社會大眾強烈義憤的雲林縣女學生不幸事件中,被千夫所指的關鍵處,即在於該名屬於多次累犯的性犯罪者,是在修法之前犯案,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所衍生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並不適用刑法修正後的刑後強制治療規定。
以行為矯治為主
但是,勵馨認為對於性犯罪者的治療處遇不應該以「處罰」或「處分」的概念對待,而是對性犯罪者行為矯治的「更生協助」。倘若以此為思考基點,勵馨希望提醒公部門,對於性犯罪這種十分特殊的犯罪類型,不必然堅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固著思維,而導致為數眾多的獄後性犯罪者仍散逸於刑後強制治療措施之外,而形成治安的隱憂、再犯的伏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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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根法案不是懲罰性法案
2010年12月16日 勵馨電子報第566期
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白玫瑰運動」訴求「不容許性侵犯再犯!」,積極推動台版梅根法案,加強對性犯罪者之社區監控,幫助性犯罪者不再犯案。目前,全國實體連署支持梅根法案已超過十萬人。
這樣的呼聲,也讓一些法界或人權組織的朋友開始焦慮,以為這些街頭聚集人士與婦女相關團體想推動懲罰性、報復性的法案,而且要一體適用,公布所有性犯罪者的資訊。另外,有些專家學者認為性犯罪者已經付出代價,服刑後應被平等對待,不應再被監控形同處罰,此有違人權。
事實上,這些都是過慮了。梅根法案並非報復或懲罰性法案。從立案緣由說起,它最大目的在於保護公共安全,公告資訊、限制性罪犯部份自由,旨在幫助缺乏自控性的性犯罪不再犯,這是以刑法的特別預防觀點為思考,而非報復主義。
而且,美國的「梅根法案」並非公布所有性犯罪者,因為性犯罪者是很多元的,有初犯也有累犯,有陌生人的性侵,也有熟識人的性侵,包刮社區、家內熟識人的性侵、被告的兩小無猜的性行為,所以,美國的「梅根法案」是配以性犯罪者危險分級之措施,再決定公告資訊的多寡與手段,而非一視同仁。
若台灣想推動梅根法案,這樣的危險分級配套措施是非常必要的,當然它需要更多的討論,集思廣益,訂出更嚴謹的台灣版「梅根法案」。例如,發生性關係、有感情的兩小無猜被告者,應不具危險性就不需公布;至於家內性侵犯者屬於哪一個危險級數呢?這是需要公開討論,以達成社會共識。台灣的社會民情可能不同於美國,但對社區安全的要求是一致的。或許台灣的監控標準與公開資訊的手段可以不同於美國,但性侵犯者的危險分級絕對是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