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二○○九年六月十二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並於二○○九年七月八日由總統令公布,其中除了第九三條要自二○一○年一月一日才開始施行外,其他修正條文都將於二○○九年九月一日起開始施行。
關於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應屬第九三條的修正最具意義。條文新增禁止夜間訊問,明示在深夜十一點以後若仍未訊問完畢或至深夜始受聲請者,被告及辯護人等 可向法院要求等到明日再繼續審問,而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可拒絕。由於實務上常常看到檢察官申請羈押案件後,常常到了深夜還是在開庭審理,而被告經過警訊 以及檢察官的訊問後往往已經疲累不堪,卻還要繼續熬夜的被審問,此時被告可能已經神智不清,因此為了保障被告的自白任意性,以及確保被告能夠確實在意識清 楚的情況下接受訊問,以期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和被告的基本人權,因此增訂此項規定,希望能改善實務上關於熬夜訊問此種不合理的情況。
而其他修正部分,大多是針對刑法新增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訂定配套措施,希望透過社會勞動服務制度能夠改善短期自由刑的流弊,亦可舒緩監獄擁擠的問題及其他 相關財政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犯罪人不只是消費者,反而成為提供勞務服務的生產者,達成對社會最大的經濟效益。
像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可由檢察署審核後來決定被告要向哪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來支付一定之金額。而關於社會勞動執行機 關的範圍,也修正第二五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新增訂可由檢察署來指定被告要去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或社區進行義務勞務。
另一方面,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三項,擴大簡易程序處刑的範圍,使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者,亦納入得適用簡易程序處刑,此舉可以減少人民的訴訟負擔,使更多案件可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最後關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九條,增訂除了易服勞役外,關於服社會勞務的犯人,亦應由檢察官來加以指揮,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等提供勞務活動,並訂履行期間。
綜 觀此次修法,其實修正幅度並不大,主要還是配合新修刑法關於易服社會勞動的制度,增訂相關的配套措施,以期完善社會勞動服務的整體概念,不過就修正刑事訴 訟法第九三條禁止夜間訊問的部分,仍有相當大的進步,在保障人權的部分做了相當大的努力,而此規定同時也可以減少非任意性自白的產生,所以就此次修法仍應 該給予肯定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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