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定稿 十年未定可終止或減刑


    司法院為處理懸而未決的司法案件,草擬「刑事妥速審判法」,目前已定稿完成,其中草案規定,只要案件起訴進入法院後超過十年沒有定讞者,法院必要時可以「終止訴訟程序」或「酌減其刑」方式結案,希望不浪費司法資源、也讓被告能迅速被審判。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蘇素娥表示司法案件超過十年以上還沒定讞的數量,經司法院統計就有兩百多件,為保障被告接受迅速審判權利,因而草擬 [刑事妥速審判法],目前草案已經完成,像是以蘇建和等三死囚案為例,法官如果認為案件拖太久,可判決「終止訴訟程序」,或將原來的死刑判決減輕為無期徒 刑,法官蘇素娥做了說明。

    另外為防止檢察官濫刑上訴,速審法草案第九條規定只要案件超過六年,高院三次發回,被告仍是獲判無罪或是案件超過六年,最高法院三次發回,被告仍是獲判無罪,這兩種情形下,檢察官都不得再上訴。

    再者當法院判決「終止訴訟程序」後,即應釋放羈押中被告;但當事人如果在六個月內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可聲請繼續審判,否則案件就已確定,司法院希望藉由速審法,不浪費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