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 張永健的烘焙機
律師(或法律人)都在狡辯嗎?很多人會說「是」。箇中原因在於一般人對法學有瑰麗的期待,認為受過法學教育的人,可以經過一番努力,找出任何法律問題最終的答案。既然如此,對造雙方律師各執一詞,顯然至少有一方在狡辯。
然而,關鍵問題在於每個法律問題是否都只有「一個」最終答案。抱持肯定想法進入法律系的新鮮人,最大的衝擊莫過於發現每個法律問題都有好幾個候選答案,而選擇答案的標準,似乎脫不了「(法)官大學問大」這麼句老話—最高法院說得比高等法院有道理,高等法院又比地方法院更知道法律問題的正確答案。
更高年級的法律系學子會發現,法學的世界裡也不純然是法官說了算,更不是職位越高,法學見解越正確;還有許多博大精深(高層次的狡辯?)的法學理論。有些學生會在重要的法哲學家Ronald Dworkin的學說中得到慰藉,因為Dworkin主張法律問題無論大小難易都有唯一正確的答案。然而,法律學子終將認知到(雖不一定接受)Dworkin的學說也只是武林中的一派,主張法律本有模糊地帶、詮釋空間的學說,追隨者恐怕猶有過之。同一法律問題得出不同答案,不是因為法律人能力不夠或純粹狡辯,而是法律問題有不同切入角度,觀點不同,結論自異(恣意?)。律師聚訟盈庭、爭論不休,並不是因為有一方掌握了最終的法學真理而另一方只是死纏爛打,毋寧是各自提出自己信守的法學理論而已。(當然,現實中當然有律師在「狡辯」…但不能看到律師堅持己見就認定律師在狡辯。)
無法接受前述解釋的人,或許會進一步質疑:「法學不是最講求邏輯嗎?怎麼一個法律問題會推導出多種答案呢?」這恐怕是對法學的另一誤解!邏輯推理有三種形式:演繹(deduction)、歸納(induction)、溯因(abduction)。若法律問題只需要運用三段論(syllogism)此種演繹邏輯,則當然只會得到一個答案。例如,我們想知道「胚胎有沒有活下去的權利」。若大前提是「人有活下去的權利」,而小前提是「胚胎是人」,則三段論無可避免、沒有任何模糊空間的結論是「胚胎有活下去的權利」。
確實,三段論邏輯是法學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但法律問題有不同答案,正是因為三段論(乃至於邏輯)只是法學的「一部份」。以胚胎的例子而言,法律人並不是在爭執是否該用或該怎麼用三段論,而是在辯難大前提或小前提的內容。例如,人真的有活下去的權利嗎?活下去的權利內容為何?胚胎是人嗎?論證這些問題的過程中,當然還會有機會運用三段論及其他種類的邏輯推理,但推到問題的根源,邏輯就使不上力。胚胎是否為人,有人認為要考究制憲者的想法,有人主張要重視憲法的文字,有人呼籲法學不能脫離當代民意,有人想參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或哲學的最新研究。這些辯難孰是孰非,與邏輯毫不相干;法學自有一套方法論評價之。結論是,法學確實講求邏輯,但這和「一個法律問題、多種答案」並無扞格之處。
願意接受上述論證的人,或許還是會擔心「法律,死生之大事也,若無標準,人民該如何是好?」確實,「法安定性」往往是法律人的重要考量,但不是唯一考量。如果相信真理越辯越明,應該會希望有多元觀點互相激盪。死守著當下單一的法律答案,標準當然明確,但如果當下的法律答案是錯的,那與之偕老的代價不可勝數。打個比方,醫學也牽涉死生大事,若一種疾病(一個醫學問題)有了一種治療方式(一個答案)後就不再發展,醫生、病人都不用傷腦筋選擇治療方式。但到底是這樣好,還是不斷研發新的治療方式,且同時間有多種可能療程比較好呢?
希望,這篇文章釐清一些常見的誤解,而不是像另一篇法律人的狡辯…
律師(或法律人)都在狡辯嗎?很多人會說「是」。箇中原因在於一般人對法學有瑰麗的期待,認為受過法學教育的人,可以經過一番努力,找出任何法律問題最終的答案。既然如此,對造雙方律師各執一詞,顯然至少有一方在狡辯。
然而,關鍵問題在於每個法律問題是否都只有「一個」最終答案。抱持肯定想法進入法律系的新鮮人,最大的衝擊莫過於發現每個法律問題都有好幾個候選答案,而選擇答案的標準,似乎脫不了「(法)官大學問大」這麼句老話—最高法院說得比高等法院有道理,高等法院又比地方法院更知道法律問題的正確答案。
更高年級的法律系學子會發現,法學的世界裡也不純然是法官說了算,更不是職位越高,法學見解越正確;還有許多博大精深(高層次的狡辯?)的法學理論。有些學生會在重要的法哲學家Ronald Dworkin的學說中得到慰藉,因為Dworkin主張法律問題無論大小難易都有唯一正確的答案。然而,法律學子終將認知到(雖不一定接受)Dworkin的學說也只是武林中的一派,主張法律本有模糊地帶、詮釋空間的學說,追隨者恐怕猶有過之。同一法律問題得出不同答案,不是因為法律人能力不夠或純粹狡辯,而是法律問題有不同切入角度,觀點不同,結論自異(恣意?)。律師聚訟盈庭、爭論不休,並不是因為有一方掌握了最終的法學真理而另一方只是死纏爛打,毋寧是各自提出自己信守的法學理論而已。(當然,現實中當然有律師在「狡辯」…但不能看到律師堅持己見就認定律師在狡辯。)
無法接受前述解釋的人,或許會進一步質疑:「法學不是最講求邏輯嗎?怎麼一個法律問題會推導出多種答案呢?」這恐怕是對法學的另一誤解!邏輯推理有三種形式:演繹(deduction)、歸納(induction)、溯因(abduction)。若法律問題只需要運用三段論(syllogism)此種演繹邏輯,則當然只會得到一個答案。例如,我們想知道「胚胎有沒有活下去的權利」。若大前提是「人有活下去的權利」,而小前提是「胚胎是人」,則三段論無可避免、沒有任何模糊空間的結論是「胚胎有活下去的權利」。
確實,三段論邏輯是法學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但法律問題有不同答案,正是因為三段論(乃至於邏輯)只是法學的「一部份」。以胚胎的例子而言,法律人並不是在爭執是否該用或該怎麼用三段論,而是在辯難大前提或小前提的內容。例如,人真的有活下去的權利嗎?活下去的權利內容為何?胚胎是人嗎?論證這些問題的過程中,當然還會有機會運用三段論及其他種類的邏輯推理,但推到問題的根源,邏輯就使不上力。胚胎是否為人,有人認為要考究制憲者的想法,有人主張要重視憲法的文字,有人呼籲法學不能脫離當代民意,有人想參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或哲學的最新研究。這些辯難孰是孰非,與邏輯毫不相干;法學自有一套方法論評價之。結論是,法學確實講求邏輯,但這和「一個法律問題、多種答案」並無扞格之處。
願意接受上述論證的人,或許還是會擔心「法律,死生之大事也,若無標準,人民該如何是好?」確實,「法安定性」往往是法律人的重要考量,但不是唯一考量。如果相信真理越辯越明,應該會希望有多元觀點互相激盪。死守著當下單一的法律答案,標準當然明確,但如果當下的法律答案是錯的,那與之偕老的代價不可勝數。打個比方,醫學也牽涉死生大事,若一種疾病(一個醫學問題)有了一種治療方式(一個答案)後就不再發展,醫生、病人都不用傷腦筋選擇治療方式。但到底是這樣好,還是不斷研發新的治療方式,且同時間有多種可能療程比較好呢?
希望,這篇文章釐清一些常見的誤解,而不是像另一篇法律人的狡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