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章研議修正仍有爭議

JY:最高法院九十九年第七次刑庭決議作成後,與未滿七 歲之兒童為性交行為,無論其是否具體違反被害人意願,一律適用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亦即完全擬制幼童為「不同意性交」。如此不才合理嗎?



引自:月旦E週報NO.381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於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就刑法第二二一和二二七 條之一強制性交罪和對未成年人性交罪之修正進行審議,多數立法委員主張刑法第二二七條之一與未成年人性交罪應加重刑期至十年以上;惟法務部則回應,先前法務部曾舉行公聽會,但是各界對此未有共識,法務部目前還無法表達明確立場。有立法委員對於法務部所持保留態度感到不滿,目前此一修正仍在持續討論中。

現行刑法第二二七條之一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同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則規定,對未滿十四歲男女為強制性交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第二二七條之一與二二二條規定之差異在於,第二二七條之一乃是處罰與未成年男女之「合意性交或合意猥褻」行為。之所以仍設處罰規定,是由於要保護未成年人在性方面的心理、生理健康成長權;反之,刑法第二二二條乃是第二二 一條一般強制性交罪的加重規定,其各款之成立原則上仍須具備與第二二一條相同 的「違反其意願」要件。然而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第七次刑庭決議作成後,與未滿七 歲之兒童為性交行為,無論其是否具體違反被害人意願,一律適用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亦即完 全擬制幼童為「不同意性交」。

目前研擬中之刑法修正案,多數立法委員希望進一步提高整部妨害性自主罪章之法定刑度,並提出多種版本的提案,例如有主張將凌虐性侵害未成年人者提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然對此法務部表示,雖則立法委員幾乎都要求加強刑度,但修改刑度會與比例原則有違;並強調法律之修正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必須務求周延,並符合科刑之比例原則,方能避免適用上發生爭議。此次修法涉及範圍較廣, 需要較長時間溝通及聽取各方想法,徵詢 婦女團體、精神科醫師及心理諮商學者就兒童認知發展情形、性侵害創傷方面之意見,並承諾三個月內提出版本送行政院會處理。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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