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再審與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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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已確定之判決欲提出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再審」與「非常上訴」兩種方法,但再審旨在針對事實面的救濟(例如發現了新的證據如兇器等),而非常上訴在針對法律面的救濟,例如適用法條有所錯誤,其區分大致如下:


再審:(
事實面的救濟)

再審的理由多半是因為有新事實、新證據,成立條件可大別為二類:
(1)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420、421條
(2)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422條

例如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提出再審。

再審原則上無期間之限制,縱然刑已執行完畢亦可為之,因再審之目的在於發現真相同時還當事人一個清白。


非常上訴:(
律面的救濟)

非常上訴的原因只有一種:「審判違背法令」,而且僅限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有權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且須以書狀提出理由書,詳述判決違背法令之處,若認為有理由,則可撤銷原判決另為判決。

近年來喧騰一時的「蘇建和案」即是經歷任檢察總長提出多次非常上訴後,終致改變原判決,重為審判後終為無罪判決,雖目前案件仍發回更審中,但此已屬「非常上訴」成功之鳳毛麟角之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