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文 / 張學海 (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台灣法律網】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違法以機要進用薦任人事員為簡任法院書記官長,經台灣時報披露之後,震驚全國法院書記官,並引起公憤,揚言司法院若不立即依法改善將正式向監察院檢舉。
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之規定,以機要進用薦任人事員為簡任法院書記官長〈主管〉,顯然違法。
再依公務人任用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簡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曾任薦任法院書記官、書記官長、司法行政人員三年以上,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公懲會現任書記官長僅為司法院薦任人事員,不具法院書記官資格亦非司法行政人員,連擔任法院書記官從事法庭紀錄工作都不具資格,竟然違法進用沒有一天法庭紀錄工作之人,僅憑首長一人關愛眼神一夕之間搖身一變為書記官長並違法參加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會〈等同於一般法院法庭審判〉,踐踏法院書記官尊嚴,嚴重破壞人事體制,莫此為甚。
況且以機要書記官長身分更改人事行政為司法行政職系,於機要書記官長任滿三年以後,藉符「司法行政人員三年以上」條件,搖身一變成為簡任書記官長,如此無法無天投機取巧,非官官相護孰令致之?
全國唯一最高公務員懲戒機關,應「依法行政」,否則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薦任人事員以機要進用為簡任法院書記官長,似司法史上前所未聞,請司法院及銓敘部宜向社會大眾說明 ,何時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先報經銓敘部同意書記官長改列為機要職務? 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何在?具簡任資格書記官可否比照派為人事主任?因國家「名器」,宜用其當用,否則,考試法、任用法等法律,均可廢矣。
言者諄諄,聽者藐藐,須知,人事之有無完善的制度,及其公平性如何?在在關乎公務員的士氣,如果公務員心常不平,又如何要求其提高行政效率?因之,若司法權不彰,希望監察權隨時升火待發,以期國家能臻於郅治之境。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違法以機要進用薦任人事員為簡任法院書記官長,經台灣時報披露之後,震驚全國法院書記官,並引起公憤,揚言司法院若不立即依法改善將正式向監察院檢舉。
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之規定,以機要進用薦任人事員為簡任法院書記官長〈主管〉,顯然違法。
再依公務人任用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簡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曾任薦任法院書記官、書記官長、司法行政人員三年以上,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公懲會現任書記官長僅為司法院薦任人事員,不具法院書記官資格亦非司法行政人員,連擔任法院書記官從事法庭紀錄工作都不具資格,竟然違法進用沒有一天法庭紀錄工作之人,僅憑首長一人關愛眼神一夕之間搖身一變為書記官長並違法參加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會〈等同於一般法院法庭審判〉,踐踏法院書記官尊嚴,嚴重破壞人事體制,莫此為甚。
況且以機要書記官長身分更改人事行政為司法行政職系,於機要書記官長任滿三年以後,藉符「司法行政人員三年以上」條件,搖身一變成為簡任書記官長,如此無法無天投機取巧,非官官相護孰令致之?
全國唯一最高公務員懲戒機關,應「依法行政」,否則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薦任人事員以機要進用為簡任法院書記官長,似司法史上前所未聞,請司法院及銓敘部宜向社會大眾說明 ,何時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先報經銓敘部同意書記官長改列為機要職務? 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何在?具簡任資格書記官可否比照派為人事主任?因國家「名器」,宜用其當用,否則,考試法、任用法等法律,均可廢矣。
言者諄諄,聽者藐藐,須知,人事之有無完善的制度,及其公平性如何?在在關乎公務員的士氣,如果公務員心常不平,又如何要求其提高行政效率?因之,若司法權不彰,希望監察權隨時升火待發,以期國家能臻於郅治之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