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gest from: http://www.ey.gov.tw/Hope_decision_Content.aspx?n=05F2FA41ECF3F9EE&s=4C259378D59F2A5C
訴願人: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古媋糴君
訴願代理人 :謝文倩君陳紹倫君
訴願人因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事件,不服經濟部102年2月26日經授商字第10101211450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經濟部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按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此乃股東提案權之特別規定,本質上為股東權之共益權,其行使之目的在於防止公司不當經營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9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20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訴願人以台灣日光燈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均為乾武投資公司指派之代表人,台灣日光燈公司連年虧損,100年、101年銷貨收入均為零,101年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在1億9千萬元以內核算董事、監察人等報酬,損害股東權益甚鉅,有台灣日光燈公司101年股東常會議事錄、100年及101年損益表影本等在卷可稽。訴稱台灣日光燈公司董事長李福禕君濫用職權,聯合乾武投資公司董事長周啟偉君(曾於101年9月26日經乾武投資公司指派代表擔任台灣日光燈公司監察人)及第三人鄭君,以台灣日光燈公司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發給支付命令與同意支付債務作成調解筆錄,以迂迴方式,使台灣日光燈公司無端遽生1億1千餘萬元之債務,掏空台灣日光燈公司資產,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267號、第32520號支付命令、102年1月28日調解筆錄、民事強制執行分配表資料等影本在卷可按,似已顯示台灣日光燈公司有不當經營情事,原處分機關僅以訴願人提出系爭議案所主張之事由,或應循司法途徑處理,或無具體事證,尚不構成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理由,而不予許可,是否妥適?核有由該部再行審慎裁量餘地。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決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