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能收養夫的子女嗎?

JY:我首先疑問的「不孕」的定義。再來是難過為何黃姓妻子做出這種讓丈夫與自己胞妹發生關係的主意?這一切離婚和姦淫都不是按照上帝對於婚姻的規定,徒留下許多的問題。


引自:文 /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台灣法律網】 


前些日子,一家報紙報導:屏東縣一位六十多歲的溫姓男子,十多年前在事業有成之後,將部分家產分給四名已成年的子女,讓他們自立門戶,然後與原配妻子離婚,了然一身以後,又在八十八年間經友人介紹,娶了一位越南籍的黃姓女子為妻。因黃姓妻子不孕,溫姓男子與妻子都希望有個孩子將來能夠繼承家產,夫妻倆商量後決定讓溫姓丈夫前往越南,與黃姓妻子的妹妹發生關係,期望懷孕後能替他們生下子女,黃婦的家人與他她妹妹都同意此舉。九十一年間,溫姓男子便依約定前往越南與小姨子完夢,並給予黃家一筆金錢,這位小姨子果然不失所望,在是年十一月間為溫某生下一女,仍未達到為溫家添丁目的,於是再接再厲,又在九十四年四月間,再為溫某產下一子。


姓婦人想收養她妹妹與丈夫所生的子女,這對小姊弟雖然早已成為他們家的一份子,若想收養,法律上的程序仍然不可缺少。當黃姓婦人將聲請「認可」的書狀進送法院以後,法院便傳黃姓婦人到庭調查,在訊問過程中,黃姓婦人很誠懇對法官表達自己很想養小孩,而且只想收養自己妹妹與自己丈夫所生的小孩。法官覺得奇怪,便追問經過情形,黃姓婦人將內情和盤道出,法官接著問黃姓婦人:「小孩先叫妳阿姨,以後改叫妳『媽媽』,妳不覺得很奇怪?孩子也會覺得奇怪,還有他們面對同學追問,要他們如何回答?」訊問結束沒幾天,黃姓婦人接到法院駁回聲請收養認可裁定,也就是不准許黃婦收養這對小姊弟。裁定的理由指出:「黃婦為滿足養育兒女心願,任由配偶與胞妹發生性關係並生下兒女,具有借腹生子的高度道德爭議,且這對姊弟經生父認養後,已取得本國籍,沒有必要再出養。」

我國民法的收養制度,是將收養的過程是否合法與妥適?授權法院來把關,由法院審核收養的經過有無違法或悖情背理的地方。所以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除了明定收養的形式要件以外,並在同條第二項中規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法院在審核聲請收養許可時,依憑的標準是什麼?民法分別就未年人的收養與成年人的收養,訂有不同的審核準則,未成年人的收養,因身世單純,涉及層面不廣,只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中訂定:「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被收養者為成年人時,因成年人是滿二十歲或者已結婚的人,通常到達這年齡的人,都已進入社會,人際關係較為複雜,因此民法所訂的審核範圍,就擴大許多,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規定:「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報上刊出的法院駁回黃姓婦人聲請收養認可的裁定理由,共有兩點:第一點是「黃婦同意丈夫與其胞妹發生關係生下子女的高度道德爭議」;第二點是「這對小姊弟經生父認養(民法親屬編的正式名詞為「認領」)後已取得本國籍,沒有必要再出養。」至於是否還有其他駁回理由,新聞沒有提及,除了當事人外界無從得知。僅就上述兩點理由來看,理由並不充分;所謂「借腹生子」有道德爭議部分,其實整個情形只是黃婦很想養育子女而無法生育,只好使出餿主意說服丈夫與她胞妹發生關係生下子女,並非「借腹生子」?國內企業家類似情形絕非少見。最近逝世一位企業界大老,生前除大房無所出以外,還擁有二房、三房,所生的子女多人都有乃父之風,在企業界叱吒風雲!無人指摘企業家們擁有非婚生子女有虧道德。縱認黃婦所為有道德上爭議,但與她丈夫的二個幼年子女毫無關連,為什麼幼少的小姊弟連叫人「媽媽」的權利都被剝奪?第二點是黃婦主張收養的小姊弟,已為本國人,無出養的必要一節的理由更為離譜,黃姓婦人是小姊弟父親的妻子,與小姊弟們早是一家人,收養過程都是在家中進行,並無出養外人情事,由阿姨變「媽媽」,只有將他們之間拉得更親近,被照顧得更週到。

上面已經提到過,未成年人的收養認可,法院「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四條也有相同規定,滿七歲的兒童被收養還要尊重兒童的意願,
這裁定對收養是否會增進兒童利益,隻字未提就不准收養,真難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