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簽署金融MOU,明年生效

引自:元照



台 灣金融業赴大陸投資設點,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資料,截至二○○八年二月,共有十家台資銀行、十三家台資證券公司與十四家產、壽險公司,分別在大陸設立四 十八個辦事處;並已核准七家保險公司赴大陸投資,其中已有三家保險公司獲准在大陸地區設立子公司。但因兩岸金融MOU尚未簽訂,這些代表處無法真正經營相 關業務。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六點,兩岸終於同步在台北和北京簽署,讓封閉多年的兩岸金融市場即將開放。預定六十天內即二○一○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所謂MOU,是「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的縮寫,是國際普遍的金融監管協議。各國金融監理機關,普遍透過簽訂MOU,確立雙方金融機構的監理模式。代表兩國或兩個經 濟實體、或國家與金融組織間,彼此針對金融機構或證券投資上的監管協議。其中主要包括
「共同監理」、「資訊交換」、「資訊保密」以及「持續合作」等四項內 容。

過去,MOU不能簽訂的關鍵在於兩岸的敏感問題。政黨輪替後,新政府在兩岸政策上積極開放,尋求雙方共識。為求排除政治障礙,兩岸避開「行政院」或「中 國」等隱含主權的字眼,互稱「台灣方面」與「大陸方面」,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台灣方面」簽署人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頭銜是「金融監督 管理機構代表人」,「大陸方面」簽署人分別是銀行、保險與證券三個監理委員會的主席。金管會主委表示,以往兩岸簽署文件都是透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這次是首次由兩岸金融監督機構簽署,也算是替兩岸交流創立新模式。

然而在樂觀其成的意見之外,亦有憂心者就法律層面提出質疑。首先,不是由海基會、海協會所簽署;其次,簽署的文件並非過去所使用的「協議」;此外,MOU 所涉及的實體內容,超越了「兩岸關係條例」之授權範圍。

有 學者即進一步就權力分立觀點指出,行政權似乎欲以無拘束力、低位階、行政保留、資訊不公開等方式,一方面規避國會民主監督,另一方面卻又想透過事實上的行 政權力來創造各種「規矩」。然而,不論在規範名稱、簽署方式程序、規範位階、事前預告、國會審議、授權範圍、是否刊載公報、司法審查等各方面,都已遠超出 目前兩岸關係條例。而該條例及兩岸協議當中許多含混籠統的授權與自動生效的規定,也都面臨違憲違法的質疑。為了兩岸交流在特殊當中的正常,一定要儘速釐清 前述各種法治相關問題,並大幅調整修改兩岸關係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

總體而言,金融MOU的簽定,對於金融業競爭力的提升,以及金融犯罪的提升,有大幅改善的效果。然而在尋求兩岸共識以及迴避敏感政治議題之際,也不可輕易忽視法治的重要性。
(出處:月旦法學雜誌第176期/重點新聞掃描P.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