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歌曲會侵害著作權嗎?


來源:天秤座法律事務所


翻唱他人歌曲,如果只是單純翻唱,沒有做任何改編,可能會侵犯到原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如果對於翻唱歌曲做了改編,侵害的是著作權人的「改作權」

不論有沒有改編,在直播平台上翻唱或翻唱完後上傳Youtube等影音平台,還會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傳輸權」,歌唱節目上翻唱,則會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播送權」

因此在直播、影音平台、歌唱節目翻唱歌曲時必須小心謹慎,務必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一般來說,歌曲的著作權人包含作詞者及作曲者,翻唱歌曲時應該同時取得作詞者及作曲者的同意,才能避免侵害著作權。


  那麼像青峰這樣的例子是怎麼回事呢?明明是自己寫的歌,要唱或是改編都是吳青峰的權利吧,怎麼會由前經紀人來主張青峰不能在自己演唱會唱自己的歌呢?因為著作權區分為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如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等都是著作財產權,都是可以讓與給其他人的,也就是前經紀人主張青峰已經將詞曲著作權財產權都讓給他了,那麼青峰當然不能在未經前經紀人同意的情況下,演唱這些歌,但青峰本人的回應是,從未讓與歌曲著作財產權給前經紀人,全案仍在偵查當中。

 

  前面還有提到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下,不須負著作權法上的民刑事責任,翻唱有可能涉及的合理使用規範有著作權法第55條、65條,主要鎖定在是否營利,實際上營利與否也是著作權人最關注的問題,如果不涉及營利且對於原著作市場不會產生影響時,還是有機會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會有刑事責任或被求償的問題。


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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