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開通新紀元-金融MOU簽訂之內容與意義

引自:元照


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 MOU),係依國際金融監理慣例,當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業至他國家設立分支機構時,雙方金融監理機關通常會先協商如何合作監理,並且將此一願意合作之 「瞭解」(Understanding)以備忘錄之方式予以書面記載。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六時,台灣方面與大陸方面金融監理機構已同步在台北與北 京簽署MOU,並於六十天內生效。依金管會公開之資訊所示,其MOU之簽訂之內容與意義如下:

一、促進金融合作
雙方同意相互協助履行金融監理與貨幣監理措施,加強金融領域廣泛合作,以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一)金融監理方面
雙方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分別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建立監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理,並得依行業慣例,對於合作事宜作出具體安排。

(二)貨幣監理
雙方同意先由商業銀行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現鈔防偽技術等方面進行合作,以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
(三)其它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就兩岸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及開展業務等事宜進行磋商,並同意鼓勵兩岸金融機構增進合作,創造條件,共同加強對雙方企業金融服務。

二、資訊交換
為維護金融穩定,雙方同意相互提供金融監理與貨幣監理資訊。對於可能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或金融市場安定之重大事項,雙方應儘速提供,其方式與範圍由雙方 商定。據此,兩岸金融針對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等三項之資訊交換,主要是雙方監理資訊交換、落實資訊保密義務、執行金融檢查及持續保持聯繫等事項。 未來兩岸金融監理機關依MOU 所交換的資訊,主要是金融監理資訊,不包括個人的帳戶資料。

三、資訊保密
雙方同意對因金融監理或貨幣監理所取得之資訊,嚴格遵守保密義務。有關第三方請求提供資訊之處理方式,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四、互設機構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基於互惠原則、市場特性及競爭秩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儘快推動雙方商業性金融機構互設機構。有關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 參股之資格條件以及在對方經營業務的範圍,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雙方同意對於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之申請,互相徵求意見。
(一) 金管會表示,開放大陸金融機構來台設立據點,以銀行業為例,國內銀行在外匯業務、消費金融、財富管理等業務,不但比大陸地區銀行具有競爭力,在金融創新能 力及服務效率也高於大陸地區銀行,加上國內銀行業已經是一個高度競爭的市場,所以開放大陸地區銀行來台設立據點,對本國銀行業者的衝擊應屬有限。目前外國 金融機構來台設立據點,金管會已訂有完整的審核及管理規定,未來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來台設立據點,也需要符合金管會訂定的審核及管理規定,金管會也會落實監 理工作,並請大陸地區金融監理機關依MOU 進行監理合作,以確實掌握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維護國內金融穩定。
(二)此外,金管會已建立國內金融業赴大陸地區設立據點的管理機制,包括事前審查、風險控管及事後管理等措施。國內金融業赴大陸投資有投資額度的限制,須 先經金管會核准,並應定期向金管會申報相關財務及業務資訊;此外,資金匯出也須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核,並依中央銀行相關結匯辦法辦理。所以,開放台灣金融業赴大陸投資或設立據點,並不會加速國內資金外流。

五、金融檢查
雙方同意依行業慣例與特性,採取多種方式對互設金融機構實施檢查。檢查方式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據此,金管會可以檢查國內金融業在大陸地區設立的 分支機構。以銀行業為例,國際上常見之跨境監理方式,主要有合併報表監理、指派檢查人員辦理檢查及委託地主國金融監理機關檢查等;如採用指派檢查人員辦理 檢查方式,雙方的金融監理機關會先相互徵詢意見,再指派人員到當地進行檢查。所以,金管會仍可以掌握國內金融業在大陸地區的營運狀況。

六、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通過人員互訪、培訓、技術合作及會議等方式,加強金融監管理與貨幣管理合作。

七、文書格式
雙方資訊交換、徵詢意見等業務聯繫,使用雙方商定之文書格式。

八、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貨幣管理機構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本協議其他機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交流協會聯繫。

九、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爭議解決
因執行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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