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已近五十七年未修正,現行條文共三十一條。四月三十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五會期第十一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計二十八條、增訂三十三條、刪除一條,合計六十三條,範圍涉及權利主體、法律行為方式、代理、債、物權、親屬、繼承等,修正幅度甚大,法條內容架構體系皆較修法前更為完備。
為了貫徹兩性平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將婚姻效力、夫妻財產制、離婚要件、離婚要件、離婚效力等準據法,由原以「夫之本國法」修正為「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依「共同住所地法」,無共同住所地法則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此修法方向,對於我國外籍配偶之保護可更為提升。另外,我國過去採儀式婚,現改採登記婚,則我國國民若嫁娶外國配偶,跨國婚姻之成立,也須親自登記;修正後之涉外民事適用法,婚姻之成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只要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合法完成結婚,無庸登記婚姻亦有效成立。簡言之,如該國認定儀式婚即有效,則該婚姻無庸在台登記,亦生效力。而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於以「父之本國法」為準據法,修法後落實子女利益保護原則,改依「子女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商務事件部分,修法增訂了商品製造人的責任。如因使用商品或消費導致損害,商品製造人與被害人間的法律關係,可適用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但如製造商事前同意或可預見商品將銷往我國,消費者亦可選定台灣之法律為準據法。如此 修正,對消費者之保護更為周全,蓋消費者除可主張以國內法求償,亦可比較該商品製造地之法律,選擇對己有利之法律。
另,關於侵權行為而生之債,準據法之適用,修法前係以「侵權行為地法」,惟考量現代媒體發達、網路無遠弗屆,新法也增訂,如侵權行為係透過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等方式,被害人得在「行為地法」、「預見損害發生地法」、「人格權遭侵害的被害人本國法」三者中,選擇關係密切之法律主張權利。
新法對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也新增規範,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明確保障外國在台灣之智慧財產權。惟關於日前日本成人片廠商聯合向台灣播放業者求償,司法院民事廳廳長表示,相關影片於我國屬「猥褻物」,仍無法受到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之保護。
關於外商公司部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增訂,外商公司於台灣之公司內部事項,如法人代表人、代表權範圍、章程等,均依其本國法之規定。惟如外商公司於我國依我國公司法設立分公司,其內部事項則依中華民國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確立涉外民事「兩性平等」、「保護子女利益」、「關係最切法律」等原則,期待提高準據法判斷上之合理性。修正幅度相當大,而立法院亦規定公布後一年,新修正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方全面施行。(出處:月旦法學雜誌第182期/重點新聞掃描P.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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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5日 星期五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通過
引自: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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