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究竟是什麼?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該怎麼辦?可以聲請法官開庭嗎?

引自:文 / 姜智逸律師 【台灣法律網】




被告經檢察官傳喚以後,檢察官應依法偵查終結,並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按理被告應收到起訴書或不起訴書,然而,有些被告(或告訴人)卻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般人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意涵都不甚清楚?請問這項文書究竟是什麼?法官已經判決了嗎?是簡易判決嗎?判多久?能否易科罰金?判決已經確定了嗎?能否提起上訴?能否請法官開庭?………等,都是常見的問題。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究竟是什麼?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檢察官在受理偵查案件時,在偵查終結的時候,認為適宜以簡易判決之案件,就會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法院聲請就這個案子為簡易判決,換句話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代替起訴書,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的文書,而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只是代表案件已經送到法院,法官並未下判決,您千萬別以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代表法官已經判決了。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以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所以當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就代表檢察官希望法官就這個案件能夠判決被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的刑度,一般來說是案件較輕微的情況。

法院收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果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理,就會依照「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做裁判,而不會開庭,因此大部分的情況就是法院會直接寄判決書給當事人,因此如果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意見,有開庭的必要,應向法院聲請開庭。

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該怎麼辦?可以聲請法官開庭嗎?

被告的權利
就被告來說,若被告在檢察官偵查時坦承犯行,對於檢察官「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許比較沒有爭議,但是被告在檢察官偵查時並未坦承犯行,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就必須特別注意,因為法院可能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就直接寄發判決書給被告,在這種情形下,您就必須掌握自己的權利,主動向法院聲請開庭

另外一種情況則是被告認罪,請求法院開庭,當面直接向法官求情,爭取緩刑的機會。

告訴人的權利
就告訴人來說,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果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應該只有易科罰金的刑度,也可以聲請法院開庭,爭取法院就被告的行為有斟酌重判的機會。
另外一種情形是最常見的,因為法院可能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就直接寄發判決書給被告,若告訴人有提起「附帶民事起訴」的必要,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因此有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必要的告訴人,可以聲請法官開庭,就民事部分向被告求償。

時間掌握最重要
正因為法院可能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就直接寄發判決書給被告,有時候法院的效率很高,告訴人或被告會面臨本來想要聲請開庭,卻已經收到法院判決書的情形,在司法實務的運作上十分常見,建議您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能直接向地方法院(非檢察署)查詢案件是否已經宣判,掌握案件的進度,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利

補救之途
如果您來不及向法院聲請開庭卻已經收到判決書,此時只有提起上訴一途,若您是被告,請在收受判決書十日內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若您是告訴人,請在收受判決書十日內,向原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上訴。(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