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委會以簡單請款單申請付款,均未取得合法憑證(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

引自:【台灣法律網】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本社區管委會支付如總幹事薪資(有簽訂合約:公寓大廈管理公司),水電修繕.......等是以簡單請款單申請付款,均未取得合法憑證(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是否可向國稅局提出檢舉,或是如何處理,謝謝?


如屬管理委員會自行僱傭或委任予自然人,則請其簽章支領憑證(例如:領 據 茲領到「 」薪資,計新台幣 元整。 此據 具領人: 服務單位及職稱: 戶籍地址: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但如果是公司,除「係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外,應有相關合法憑證(統一發票),請其依約發給(縱未約定,從誠信原則,受任人或承攬人亦負有此義務);若係自己遺失,則請其補發蓋公司大小章之原本影印本,以茲佐證。至於該公司有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之規定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0條之規定,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處罰之,是該公司苟有漏開、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本案管理委員會非不得列舉事實及證據檢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