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董之怒 凸顯什麼問題

引自:【台灣法律網】 


文/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聯電董事長曹興誠不滿被檢方起訴的和艦案在第一、二審法院獲判無罪後,又因檢察官不服上訴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乃於高等法院法官開庭時痛責司法,拂袖而去,還放言不再到庭,法院若要他來,直接拘提便是。

    不僅承審本案的法官,甚至是全體法官都沒有經歷過受審被告這樣「高規格」的對待,若說法庭的尊嚴沒有因此受損也太掩耳盜鈴,承審的法官當然可以繼續「依法辦理」,只是這事情的背後卻也透露出嚴重的制度問題。

    嚴格說來,曹董事長將脾氣發在更審的法官身上是有些找錯人了,因為執意對他的一、二審兩次無罪判決「依法上訴」的人是檢察官,將無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的人則是最高法院法官,若認為這次發回更審有誤,更審的承審法官也是間接的被害人,平白多了一個待辦案件,還要成為曹董事長的出氣筒。

    問題在於,
為何我們的法律容許檢察官無限次數的上訴?這件事情非同小可,因為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日前纏訟超過十年以上的案件超過二百件,法官們為何會延遲無法斷案,早已成為眾矢之的,咸認為正義不該遲到,拖延時日本身已對人民適時接受審判的權利造成傷害,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案件即為明證。另一方面,案件遲遲不能審結確定,與檢察官不斷上訴也息息相關。

  
  檢察官掌握了國家賦與追訴犯罪的公權力,同時也配備了應有的偵查資源,當檢察官針對任何一個案件偵查終結起訴被告時,理論上已窮盡偵查手段蒐羅被告所有可能的犯罪事證,呈現在法庭供法官作為諭罪的依據。若法官踐行充分的調查程序最後判決被告無罪,意即法官否決了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的主張。此時要思考的是,檢察官可以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嗎?

    有人會說,若被告遭判決有罪時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為何檢察官的主張不被法官採納時就不可再有一次讓上級法院重新審查的機會?檢察官與被告都是訴訟程序上的當事人,基於武器對等的原則,理應有相同上訴的權利才是。問題是,
國家在檢察官偵查犯罪時早已賦與強大的偵查權能,舉凡發動監聽、搜索、扣押、限制被告出境或乾脆聲請法官准許羈押被告,如果檢察官窮盡所有的偵查權力都不能在法庭上一舉將被告定罪,我們還要容許他們有補考的機會嗎?相對而言,被告在檢察官的強勢偵查作為之下,到底要忍耐多久?
    美國司法史上最受稱道的檢察總長羅伯傑克森曾說,檢察官是掌握最大而不受節制權力的一群人,歷史早已證明此點。在這樣的認知前提下,當然必須對檢察官的上訴設限,否則他們會更恣意而為且肆無忌憚,也不必檢討是否有濫用偵查權力,胡亂起訴的情形。

    最近法務部兩大首長同時出缺,新任的法務部長曾勇夫號稱「勇伯」,即將由立法院同意出任檢察總長的黃世銘則有「司法鐵漢」的稱號。「勇伯」加「鐵漢」的搭配除了要展現在訴追犯罪的能力以外,對於外界長期垢病的濫行起訴、上訴、定罪率過低等檢察改革議題也不能視而不見。

    司法院所力推的速審法草案,雖受到輿論極嚴厲的批評,但其中關於在一定條件下限制檢察官上訴的規定卻受到一致的好評。希望曹董之怒能再讓社會聚焦,「勇伯」與「鐵漢」也要名符其實。從善如流同意司法院的意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