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就住戶長像身材說長道短,怎麼辦?

引自:【台灣法律網】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亦分別為法第195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第48條第4款、第59條所明定,是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又管理委員會,具有監督管理服務人之職務,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前開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亦得連續處罰之。另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也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從而,保全就住戶長像身材說長道短,本案住戶,得請本案管理委員會處理之;本案管理委員會不處理,則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另本案住戶之人格法益,苟被他人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更甚者,保全所言亦可能涉及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之罪、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誹謗之罪,本案保全,更應小心,禍從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