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遙控「直升機」窺探,未偷先犯罪

摘自:【台灣法律網】


文 /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偷竊他人財物,大家都知道那是觸犯刑法上的竊盜罪,其實竊盜罪還可細分為三種,第一種是普通竊盜罪,也就是偷雞摸狗之流的小竊盜,只要看到什麼東西可以偷的,就順手牽羊偷來據為自有。雖然說普通竊盜在刑法上算是一種輕罪,其實刑罰並不算輕,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普通竊盜罪部分,法定本刑中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最高可以判處五年有期徒刑;情節輕微判以罰金者,也可以判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另外,這種犯罪刑罰的轉化方式很多,尤其是第一次犯了竊盜罪,通常都會獲得執法者的原諒,得到重新做人的機會,在檢察官方面,可以斟酌犯罪情節,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或者給予緩起訴。縱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在審理以後,也可以酌情判處緩刑:情節輕微者,可以依職權減輕其刑後,仍嫌過重者還可以免除其刑。或者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使其可以易科罰金。如受刑人可以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也可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法律儘量以種種措施,減少一些誤蹈法網者,不進入監獄服刑,避免判處短期自由刑者在獄中沾染那些視監獄為家的「老鳥」犯罪惡習,出獄後反而變本加厲為害社會。這些轉化刑罰的措施,對一些偶然犯罪者固然有所幫助,但對那些好吃懶做,遊手好閒的人來說,則認為法律不過如此,沒有什麼值得害怕的!於是一次又一次地繼續作惡。像這次為警方逮到的張姓嫌犯,報上說他身上背有五十多條前科紀錄,目前正被新竹、桃園等地檢署通緝中。那些期望每個做壞事的人都能革心洗面的寬典,在這些時時刻刻想著做無本生意的人,是起不了什麼作用的。如果張姓嫌犯那些尚未判決的刑案中,有多條是竊盜罪的話,法官不但不會使用寬典,而且有可能會引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保安處分。讓用勞動的方式改變犯罪的習性了。

    第二種是同條第二項的竊佔他人不動產的竊佔罪,也就是非法霸佔他人的房屋或者土地,這罪的法定刑度是與普通竊盜罪相同。只是這種犯罪很容易被人發覺,所以想犯的人並不多見。

    第三種是加重竊盜罪,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加重竊盜罪共有六款不同的犯罪形態,夜間「闖空門」行竊,便是六款中的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的罪,法定本刑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張姓嫌犯被捕當時是不是已進入屋內偷到財物,報上沒有說清楚。就刑法的法理來說,竊賊只要是在夜晚進入他人住宅的內部,用手觸摸一下想要偷的東西就被逮了,這算是已經著手行竊,雖然財物並未到手,也要成立加重竊盜罪的未遂犯,只是可以減輕刑罰而已。若將竊得的贓物放到自己的口袋中,還沒有攜出屋外,加重竊盜罪就告成立。



如果是在放出遙控直升機窺探住宅以後被捕,這時連住宅的門都沒有進去,當然不會成立加重竊盜罪。想行竊的人先放出直升機繞屋飛行,是利用裝置在直升機上的針孔攝影機鏡頭窺視屋內動靜,有人在家就放棄偷竊的計劃,沒有人在則進去大幹一票。房屋的主人是不是在家。屬於個人非公開活動的隱私部分,利用遙控直升機裝置針孔攝影鏡頭窺視他人私生活,已與刑法妨害祕密罪章中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一款所定的「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的規定相當,這罪的刑罰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妨害祕密罪是民國八十八年刑法部分法條修正案所增訂的,因這罪不是與竊盜行為同時實施,必需獨立處罰。竊盜雖未成罪,窺探他人隱私的行為還是要處罰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9年3月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本文轉載自法務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