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無駕照兼酒駕,就都是爸爸的錯嗎?相對人就可以要求賠償嗎?

引自: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分別為民法第191-2條、第216條、第216-1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著有判例。

是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除「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外,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間,也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惟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且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從而,本案應審究是:

(一)本案爸爸無駕照兼酒駕之事實,與損害之發生(造成本案相對人受傷及其車輛毀損)有無具相當因果關係(例如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間,縱有如無甲之行為,乙即不致死亡之關係,而此種行為,按諸一般情形,不適於發生該項結果者,即無相當因果關係,自不得謂乙係被甲侵害致死,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 107號判例參照)?

(二)
若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案爸爸須賠償本案相對人受傷之必要醫療費及其車輛毀損所生之修理費(當然車輛毀損所生之修理費,當事人亦得先主張回復原狀),惟若有過失相抵之情事,則得扣除本案相對人所受之利益

(三)
反之,本案爸爸無駕照兼酒駕之事實,與損害之發生(造成本案相對人受傷及其車輛毀損),若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反而,本案相對人有過失,且其過失與本案爸爸所受之傷,具相當因果關係,則本案爸爸可向本案加害人請求必要之醫療費及其車輛毀損所生之修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