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台機車對撞駕駛雙亡,事隔至今,對方父親還可提告嗎?又尚在追訴期內嗎?

引自: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按「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分別為刑法第80條、第276條定有明文,是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其追訴權,因十年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本案(2010年1月26日清晨)事隔至今尚未逾十年,尚在追訴期內。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亦分別為民法第191-2條、第194條所明定,是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除駕駛人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外,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因而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於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所定期間內,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案(2010年1月26日清晨)事隔至今,最多僅5月,尚未逾二年,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自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