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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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 OVERVIEW

From: http://www.law.cornell.edu/wex/international_trade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 OVERVIEW

International trade is “the exchange of goods [or] services” “between nations.” Black’s Law Dictionary 285, 1529 (8th ed. 2004).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onstitutionalfederal, and international laws govern international trade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foreign nations (or persons or entities therefrom). Federal and international laws address a wide range of trade issues, such as customs duties, dumping, embargoes, free trade zon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quotas, and subsidies.
The Commerce Clause of the U.S. Constitution empowers Congress to “regulate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 U.S. Const. Art. I, § 8, cl. 3, while other Article I provisions empower Congress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 id. at Art. I, § 8, cl. 1, and prohibit states from doing the same without congressional approval, id. at Art. I, § 10, cl. 2. Pursuant to this authority, Congress has enacted numerous federal statutes, including the Tariff Act of 1930, the Trade Act of 1974, and the Trade Agreements Act of 1979.

Article II of the U.S. Constitution empowers the President,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to make treaties, provided two thirds of Senators present concur.”U.S. Const. Art. II, § 2, cl. 2. Pursuant to this authority, presidents have negotiated numerous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trade agreements, including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regarding trade in goods),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ar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Currently, the United States has free trade agreements in force with 17 nations.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ITA"), a bureau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aims to "strengthen[] the competitiveness of U.S. industry, promote[] trade and investment, and ensure[] fair trade through rigorous enforcement of [U.S.] trade laws and agreements." ITA, About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last visited Oct. 23, 2010). The ITA is comprised of four distinct business units: (1) U.S. and Foreign Commercial Service, (2) Manufacturing and Services, (3) Market Access and Compliance, and (4) Import AdministrationId.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 United States is a member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The WTO is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that only recently (1995) came into being, succeeding the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WTO,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2010). The WTO provides a forum and a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its member to negotiate, implement, monitor, and resolve disput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trade agreements. See Pascal Lamy, About the WTO — A Statement by the Director General (last visited Oct. 23, 2010). As of July 23, 2008, 153 nations and customs territories were members of the WTO and 31 were observers. WTO,Members and Observers (last visited Oct. 23, 2010).


2014年5月29日 星期四

法科學生可參加的考試



參考 冰芝札記亂記

其實大部分國家考試都可以考 只是要多唸其他東西 所以以下我列出的都是以法律為主
可能會需要多唸一兩科非法律科目 扣除律師 司法 以外的考試 身心障礙考試應該也沒人會用到 普考也不列了

高考 智慧財產行政 共同科目都一樣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行政法
◎四、經濟學
◎五、民法
六、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七、公共政策
八、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法制
◎三、行政法
四、立法程序與技術
◎五、民法
六、刑法
七、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八、商事法

法律政風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社會學
六、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
七、刑法八、刑事訴訟法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國際經貿法律組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2. 外國文(英文)3. 外語口試(英語)
4. 國際經濟法
5. 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
6.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及仲裁
7. 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薪水也不低 比一般高考高
可以看出適合要走國際法的同學 程家瑞 王喣棋 李貴英 強推
(這比外交特考好 外特要考太多非法科目)

法務部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
5.行政法
6.商事法 聽說起薪7萬

警察人員考試警察法制組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刑事案件偵查與移送※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五、行政法
六、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七、立法技術與法制作業

專利商標審查人員 3等商標審查
(一)普通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專業科目:
(1)商標法規(包括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商標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商標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商標部分、商標法條約);
(2)行政法;
(3)公平交易法;
(4)民法總則與物權;
(5)行銷學;
(6)行政程序法。

關務 關稅法務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英文
4.行政法
5.民法
6.關稅法規
7.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交通事業人員 高員三級 法律政風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行政法
四、鐵路法
五、社會學
六、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
七、刑法
八、刑事訴訟法

員級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行政法概要
四、鐵路法概要
五、刑法概要
六、刑事訴訟法概要

稅務人員 財稅法務 (稅務人員一定是分發國稅局 而且報名考試地點很重要 北中南3區是分開來的 報名北區是不會分發到南區國稅局的 每兩年考一次 一次收一百多人 下次是98年初
不過96年並沒有招考財稅法務 只有財稅行政)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政程序法
三、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四、民法
五、民事訴訟法
六、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
七、稅務法規

經濟部所屬事業新進職員 法務 (台電、中油、自來水、台船、漢翔)
共同科目:國文與英文合併為一科考試,配分各佔初(筆)試總成績10%,合計20%。
1.商事法(申論題)35%
2.民法(申論題)45%

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 法務 (有要求要有相關法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1. 普通科目:國文及英文
2. 專業科目:(1) 保險法規(2) 民法及商事法

台灣菸酒公司 法務
共同科目:英文10%
專業科目1:民法、民法訴訟法30%
專業科目2:商事法30%專業科目3:行政法30%

勞保局 業務人員
1. 國文。
2. 英文。
3. 勞保法規(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
4. 經濟學、行政學、社會學(三科擇考一科)。

其實還有公營行庫招考 銀行招考不外乎就那幾科 語文啦 民法 民訴 強執 公司 票據
聯合招考或獨立招考 詳細情形請各位同學自己慢慢找

半民營或前身為公營之企業,如港務公司、中油、台電系統也有諸多考試,多留意其網站。

較具規模的民營企業也有很多面試機會。若於大學時代,於寒暑假參加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務的實習等,都是很好的求職機會與經驗。


感想 寫於 2020/07/01:

本人考過幾個國考,非常可怕的回憶,年輕時就一直在考試:律師、司法官、調查局、警察、關稅法務、鐵路等,何苦?真的有興趣嗎?我是沒有,反而浪費很多心神東考西弄的。同學可以我為鑑。

後來考上港務公司類的行政人員,但是做不到一年,就受不了迂腐、制式的工作方式和流程。我還是喜歡民營公司,不論工作內容、升職調薪,都比公家彈性自由很多。

但說到底,待在一間辦公室還是一件痛苦的事情,最適合我的恐怕還是自由度較高的freelancer、作家、家庭主婦,或是接案、兼職類等工作。

(在這個冠病疫情籠罩,且網路作業成為主流的世代,不在辦公室朝九晚五,也成為趨勢了。)

法律系畢業生,其實按照自己的興趣選擇準備國考,勝算是比其他科系高的,因為我們已經比別人唸了很多年的法律了。我覺得重點還是在明白自己的個性與興趣,考試需要的是技巧、熟練和最後衝刺,只要鎖定目標、心無旁鶩,一定會考上。

(趁年輕時/二十歲到三十歲間,去考律師司法官高考等難考的,越老,就越無法有體力和心情專心衝刺了。。你是否「強烈動機」?這是最大問題與關鍵,因為我就缺乏。。)

當然,英文絕對是重要的加分利器,絕對能夠精進的,要找到適合自己的方法去讀。

考試期間,好好用念過的科目去報考相關的考試,不只是公家機關、國營企業,民營的公司也有很多要通過專業筆試,英文能力在企業更是重要,有興趣者可以去嘗試比較!

PS:若喜歡唸書、研究、寫作,家裡沒經濟壓力,或已存有進修基金者,國內外研究所一大堆任君選擇。認真點申請,沒有考不到研究所的煩惱,只有論文幾時完成的問題。


2014年5月14日 星期三

Incoterms 2010

http://www.ginifab.com.tw/promo/incoterms2000.html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稱 Incoterms )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 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瞭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 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 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於 1936 年首次公佈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 名為 Incoterms 1936,隔幾年就會出個修訂版,目前最新的是第八版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這些規則是因應當前國際貿易發展而制定。

The Incoterms rules 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are a series of pre-defined commercial terms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wide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A series of three-letter trade terms related to common sales practices, the Incoterms rules are intended primarily to clearly communicate the tasks, costs and risks associated with the transportation and delivery of goods. The Incoterms rules are accepted by governments, legal authorities and practitioners worldwid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most commonly used term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海運和內陸河運適用的規則

  • FAS 船邊交貨
  • FOB 船上交貨
  • CFR 成本加運費
  • CIF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通用的運輸規則

  • EXW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 FCA 貨交承運人
  • CPT 運費付至...
  • CIP 運費和保險費付至...
  • DAT 在碼頭交貨
  • DAP 交貨地點
  • DDP 完稅後交貨

INCOTERMS 2010 買賣雙方責任劃分表

條款EXWFCAFASFOBCFRCIFDATDAPCPTCIPDDP
Loading on truck (carrier)買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
Export-Customs declaration買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
Carriage to port of export買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
Unloading of truck in port of export買方買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
Loading charges in port of export買方買方買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
Carriage to port of import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
Unloading charges in port of import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
Loading on truck in port of import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
Carriage to place of destination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賣方賣方賣方賣方
Insurance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賣方賣方賣方買方賣方賣方
Import customs clearance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賣方
Import taxes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買方賣方


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KWIC:線上台灣法律中英文對照查詢系統


http://kwic.law.nagoya-u.ac.jp/taiwan/

Enter the keywords in the keyword field on the upper left, and click on the search button.

You can enter keywords in Taiwanese or English.

When you click on one of the texts displayed as search results, its whole is displayed here.

很好用的中英文法律對照工具。



2014年4月15日 星期二

不變期間

a calendar with the month of sep on it
Origin: http://smallcollation.blogspot.tw/2014/01/blog-post_4140.html

不變期間為法院不得伸長或縮短之期間,而此類期間在法律條文上會明文寫出「不變期間」,不變期間僅能於不可歸責事由導致遲誤該類期間,容許事後聲請回復原狀(有不可歸責事由發生後,再向法院聲請求延長期間)


法律上的不變期間有以下:
1.      上訴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
2.      抗告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87)
3.      再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
4.      支付命令異議期間(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項第2)
5.      撤銷除權判決期間(民事訴訟法第552條第1)
6.      聲請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


2014年4月3日 星期四

律師/司法官英文字彙表-司法院資訊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11.asp


節錄一小節

序號中文英文提供單位
1
一、二審院長Chief Judge大法官書記處
2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monogamy大法官書記處
3
一次退休金Lump-sum Retirement Payment人事處
4
一行為重複處罰double jeopardy ; Ne bis in idem大法官書記處
5
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大法官書記處
6
一般非訟事件Tally of General Non-contentious Cases統計處
7
一般誹謗slander大法官書記處
8
七十九年特種考試台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Regulations for Taiwan Province Basic-Level 1990 Civil Servants Specific Examination大法官書記處
9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Provisional Act Governing 921 Earthquake Post-Disaster Reconstruction大法官書記處
10
二元訴訟制度dual system of litigation大法官書記處
11
人民之自由權利people's freedoms and rights大法官書記處
12
人民身體自由;人身自由personal freedom大法官書記處
13
人民陳訴案件Private Citizen's Petition Cases統計處
14
人民團體civil association大法官書記處
15
人民團體法Civil Organizations Act大法官書記處
16
人身自由personal freedom; personal liberty; physical liberty大法官書記處
17
人身保護令狀habeas corpus大法官書記處
18
人事保證Employment Guaranty統計處
19
人事室Personnel Office司法行政廳
20
人事處Department of Personnel司法行政廳
21
人事管理Personnel Management人事處
22
人格尊嚴personal dignity大法官書記處
23
人格權personal rights大法官書記處
24
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大法官書記處
25
三七五租約The 3/8Th Tenants Lease Act統計處
26
下水道法Sewerage Act大法官書記處
27
上市證券listed securities大法官書記處
28
上訴appeal大法官書記處
29
上訴appeal民事廳
30
上訴/抗告權right of appeal大法官書記處
31
上訴人及訴訟代理人席Appellant and Agent ad litem司法行政廳
32
上訴事件Appeals Cases統計處
33
上訴事件維持率Affirmed Appeals Rate統計處
34
上櫃證券over-the-counter securities大法官書記處
35
口頭誹謗slander大法官書記處
36
土地公告現值government-declared value of land大法官書記處
37
土地所有人landowner大法官書記處

2014年3月29日 星期六

關務特考╱英文 錄取關鍵科

【2014.01.27經濟日報】 

王亦熙從小品學兼優,大學是念北部國立大學法律系,後來就讀法律研究所,畢業後,他沒有像其他同學到法律事務所工作,或是投入司法官特考,反而是報考關務特考

參考補習班教材

王亦熙是去年考取關務特考,分發到關務署基隆關從事法務工作,這是他第一份工作,他說:「海關工作雖然穩定,但極具挑戰性,我視為終生職志。」
他指出,因為羨慕海關工作,尤其是站在第一線作業的挑戰性高,在比較工作內容、環境及待遇等各項條件後,決定參加關務特考。
他是報考去年關務特考關務類組,由於很多法律系畢業學生參加司法官考試、高考律師,反而較少人注意到關務特考,相對的就減少競爭對手,上榜機會就會提高。
王亦熙參加的類組考試科目包括行政法、民法、關稅法規、民事訟訴法與強制執行法等,很多都是學校教過的課程,即使有些科目較少著墨,例如關稅法規,但在有法學概念的基礎下,也較容易進入狀況,因此在考前就信心滿滿。
他指出,在行政法方面,雖然範圍很大,但是關務特考的考題較偏向於記憶,因此要熟讀,一定要找歷年來的考古題練習,增加印象。
民事訴訟法方面,主要是考基本理論,因此基礎概念清楚就很重要。他說,由於已讀多年的法律系、所課程,因此考起來相對較輕鬆。但因該科目是考申論題,他建議考生一定要完全清楚法律上的專有名詞,例如送達、一審通則、證據
另外,他建議考生可以找補習班提供的參考書,但只要一本就好,若是看太多本參考書,反而會事倍功半,因為該科主要是考基礎概念,不需要太過鑽牛角尖。
至於關稅法規科目,由於過去在學校沒有讀過,因此剛開始時完全沒有概念。他說:「後來我採取苦讀、硬背的方式,很快就進入狀況。」

多利用網路題庫


他強調,特別是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法條,一定要熟背。有關保稅倉庫等相關條例也要熟記。另外,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等與相關時事的法令,也可能會出現在考題之中。
王亦熙建議,網路上也有很多關務特考題庫,考生可以充分利用,模擬作戰,多做考古題會有很大的幫助。
他認為,在所有科目中,英文是相當關鍵的一科。他說,關務常用的英文比較艱澀,尤其是很多專有名詞,一般人很少用到,因此一定要熟背字彙,並加強寫作、片語等能力。
另外,他建議考生,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三個法令的英文版本也要背起來,有助拿到高分。
很多人認為海關工作的風險性高,容易被捲人司法弊案,王亦熙認為,這些都是個人的行為,他參加工作幾個月以來,覺得沒有外界說的誇張。
他說,目前的工作很單純,還沒有機會外派到第一線單位服務,其實每一個工作可能都有其風險性,只要坦然面對,問心無愧,就能安然度過。
他指出,去年考上海關在受訓時,曾有學員詢問要如何面對未來複雜的環境、如何自保等問題。其實這些都是個人的問題,只要頭腦保持清醒、堅守清白工作,自然就不會被汙染、被利誘。
王亦熙強調,雖然外界對海關的形象褒貶不一,但他認為這是一個值得投入、具挑戰性的工作。

王亦熙準備關務類組考試訣竅

科目準備方式相關活動
行政法關務特考偏向記憶,找歷年考古題練習,增加印象歷年考古題下載
民事訴訟法主要是考基礎概念,以申論題為主,要清楚法律專有名詞,例如送達、一審通則、證據等推薦課程
推薦書籍
關稅法規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法條要背熟。詳讀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等與相關時事有關的法令
英文背熟專有名詞、字彙;加強寫作、片語,以及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法令的英文版本


感想 寫在2020/07/09:

神經病,大學時明明最不喜歡民訴和商法,為什麼要考這個?難怪也沒動力好好準備,當然也沒考上。

年輕時候,常常會聽從長輩意見,去準備一些心裡沒有興趣的考試,也只是難過地在讀著,為什麼這麼不勇敢、不自主呢??

同學們,不要像我以前一樣。喜歡、擅長什麼(什麼科目比較有趣也高分?),就好好地往那個分向去努力,過程中的收穫,會比硬逼自己吃不喜歡的東西大的多。不要聽父母的擺佈,他們的想法往往是基於自己的經驗和想像,可是你的人生,是你自己要負責、創造的!




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行政院決定書


Digest from: http://www.ey.gov.tw/Hope_decision_Content.aspx?n=05F2FA41ECF3F9EE&s=4C259378D59F2A5C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事件
日期:102-09-30
行 政 院 決 定 書 
訴願人: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古媋糴君
訴願代理人 :謝文倩君陳紹倫君
 訴願人因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事件,不服經濟部102年2月26日經授商字第10101211450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經濟部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理 由
 按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此乃股東提案權之特別規定,本質上為股東權之共益權,其行使之目的在於防止公司不當經營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9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20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訴願人以台灣日光燈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均為乾武投資公司指派之代表人,台灣日光燈公司連年虧損,100年、101年銷貨收入均為零,101年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在1億9千萬元以內核算董事、監察人等報酬,損害股東權益甚鉅,有台灣日光燈公司101年股東常會議事錄、100年及101年損益表影本等在卷可稽。訴稱台灣日光燈公司董事長李福禕君濫用職權,聯合乾武投資公司董事長周啟偉君(曾於101年9月26日經乾武投資公司指派代表擔任台灣日光燈公司監察人)及第三人鄭君,以台灣日光燈公司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發給支付命令與同意支付債務作成調解筆錄,以迂迴方式,使台灣日光燈公司無端遽生1億1千餘萬元之債務,掏空台灣日光燈公司資產,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267號、第32520號支付命令、102年1月28日調解筆錄、民事強制執行分配表資料等影本在卷可按,似已顯示台灣日光燈公司有不當經營情事,原處分機關僅以訴願人提出系爭議案所主張之事由,或應循司法途徑處理,或無具體事證,尚不構成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理由,而不予許可,是否妥適?核有由該部再行審慎裁量餘地。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決定如主文。


2014年3月24日 星期一

辦理民眾聲請事項程序一覽表

http://www.chc.moj.gov.tw/ct.asp?xItem=17952&CtNode=11074&mp=016

聲請事項聲請內容聲請人聲請程序應備文件受理機關聲請期間處理時限審核權責收取費用
壹、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對一審法院所為判決不服。告訴人或被害人。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上訴者應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對原判決不服理由之有關證據或證明文件。本署檢察官收受判決後10日內提出。檢察官收受判決後10日內依法處理。一、檢察官應審查聲請上訴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二、審查結果認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即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否則不予提起上訴,並通知原聲請人。
免費
貳、聲請再議。對檢察官所為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不服。告訴人。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對原處分不服理由及有關證據及證明文件。本署收受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7日內提出。隨時受理。一、承辦檢察官認聲請已逾7日期間者,應予駁回。
二、再議有理由者:
(一)告訴人聲請者,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二)被告聲請者,撤銷原處分。
三、認不合法應無理由,填具意見書並檢卷陳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免費
對檢察官所為撤銷緩起訴處分不服。被告。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對原處分不服理由及有關證據及證明文件。本署收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7日內提出。隨時受理。一、原承辦檢察官認聲請已逾7日期間者,應予駁回。
二、原承辦檢察官認再議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三、認無理由者,填具意見書並陳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免費
參、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審判係違背法令。受判決人。除自行具狀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外,其向本署檢察官聲請者,應以書面並附理由為之。原判決影本及證據。本署判決確定後。隨時受理。檢察官收受聲請狀後即調卷依法審核是否有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則填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及證物送呈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辦。如無,則函請最高法院檢察署辦理,並通知聲請人。免費
肆、聲請再審。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421條)。一、受判決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除自行向法院聲請外得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均應備原判決影本及有關證據。本署判決確定後。惟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隨時受理。一、檢察官應審查聲請再審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二、審查結果認有理由,製作再審聲請書向法院提出聲請,無理由或逾聲請期間者不予聲請,並通知原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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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2條)。告訴人或被害人。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均應備原判決影本及有關證據。本署判決確定後,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內為之。隨時受理。一、檢察官應審查聲請再審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二、審查結果認有理由,製作再審聲請書向法院提出聲請,無理由或逾聲請期間者不予聲請,並通知原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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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聲請發給執行完畢證明。陳明案號案由,其罪刑已經執行完畢。受刑人。一、提出書狀。
二、言詞。
有關執行完畢之證明文件。本署執行完畢後。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10日內處理。(隨時辦理)。審核案件資料後發給。免費
陸、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已終結確定或執行案件已指揮執行或執行完畢。一、保證金繳款人(案件確定或已指揮執行完畢,一般不待聲請逕行發還)。
二、繳款人已死亡者之繼承人。
一、提出書狀。
二、言詞。
提出保證金收據影本。本署案件終結確定或已指揮執行或已執行完畢後。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10日內處理。(隨時辦理)。一、經審查符合後,填具發還保證金收據三聯單通知具領。
二、保證金在地方法院繳納者,函請地方法院發還,並副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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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聲請發還證物、扣押物。案件已終結確定或執行案件已執行完畢。一、所有人。
二、提供人。
三、遺產繼承人。
一、提出書狀。
二、言詞。
證明文件。本署案件終結確定或已指揮執行或已執行完畢。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10日內處理。(隨時辦理)。檢察官審核後,通知發還。免費
捌、聲請定應執行刑。數罪併罰,請求定應執行刑。一、受刑人。
二、法定代理人。
三、配偶。
提出書狀。裁判書類正本。本署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10日內處理。一、檢察官依法審核符合刑法第50條規定者,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最後事實審係高等法院判決者,將案件陳送高檢署辦理聲請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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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聲請易科罰金。判決書主文載明得易科罰金案件得提出聲請。一、受刑人。
二、法定代理人。
三、配偶。
四、親屬。
五、利害關係人。
提出聲請狀或於傳喚到案檢察官調查訊問時陳述並記明筆錄。證明文件本署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隨到隨辦。檢察官審核文件認為合乎規定者,立即通知准予易科罰金。免費
拾、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判決書主文載明得易科罰金案件得提出聲請。一、受刑人。
二、受刑人在監執行者得由其書狀聲請或由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提出聲請狀或於傳喚到案時填具聲請書,檢察官調查訊問時陳述並記明筆錄。證明文件本署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隨到隨辦。執行檢察官審核文件認為合乎規定者,即准許易服社會勞動。免費
拾壹、聲請停止(緩期)執行。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得聲請暫緩執行:
一、心神喪失。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一、受刑人。
二、法定代理人。
三、配偶。
四、利害關係人。
提出聲請狀。有關證明文件。本署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隨到隨辦。檢察官審核文件認合乎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各款規定,即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並函復聲請人。免費
拾貳、聲請移轉執行。方便受刑人到案執行。一、受刑人。
二、法定代理人。
三、配偶。
四、利害關係人。
提出聲請狀或於傳喚到案檢察官調查訊問時以言詞聲請並記明筆錄。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本署判決確定後。隨時受理。檢察官審核准許者,即將執行案件資料函請受託執行之檢察署代為執行並副知聲請人。免費
拾參、聲請撤銷通緝。受通緝者,業已到案執行或有其他撤銷通緝之原因。一、受通緝人。
二、法定代理人。
三、配偶。
四、利害關係人。
提出聲請狀或於傳喚到案檢察官調查訊問時以言詞聲請並記明筆錄。一、執行完畢之證明文件或結案證明書。
二、提出應撤銷通緝原因之證明(如:死亡、服兵役、另案受刑中等)。
本署執行完畢或通緝原因消滅後。立即辦理檢察官審查已無通緝之必要或其通緝原因消滅時即予撤銷通緝。免費
拾肆、聲請發監執行。受判決確定之被告請求到案執行。受判決確定之人。提出書狀一、判決書正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本署判決確定後。立即辦理。檢察官審核一切資料後,依法發監執行。免費
拾伍、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含故意及過失)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一、因犯罪被害死亡者遺屬。
二、因犯罪被害重傷者本人。
三、性侵害被害人本人
向犯罪地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書(內容之撰寫可洽詢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0800-005850)。死亡或重傷害證明書、醫療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戶口名簿影本、因犯罪被害證明、申請書。犯罪地審議委員會。知有犯罪被害時起2年內或自犯罪發生時起5年內。法定期限3個月,但如案情繁雜則需相對延長時限。由犯罪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開會決定准駁後,以決定書通知申請人。免費
拾陸、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已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已到案執行及其他原因。一、被告。
二、受刑人。
三、辯護人。
提出聲請狀。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影本等相關証明文件。本署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到案執行後及其他原因。隨時受理。檢察官審查已無限制出境之必要或限制原因消滅時,立即予以解除限制。免費
拾柒、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查明案件辦理情形。一、告訴人。
二、被告。
提出聲請狀。證明係告訴人或被告之文件。本署案件受理後偵結前。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10日內處理。一、案件未終結者,檢察官審酌有無告知必要再予函復或附卷。
二、已終結者,函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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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捌、聲請變更送達處所。應受送達處所變更。一、訴訟關係人。
二、當事人。
一、提出聲請狀應記明案號、股別。
二、開庭時,以言詞陳述並記明筆錄。
應受送達之變更處所住址。本署應受送達處所變更後得隨時聲請。隨時受理。檢察官收受後,有關送達文件均依新址送達。免費
拾玖、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告訴人或被告為自己利益或便於案件偵查,聲請傳喚有關證人、鑑定人。一、告訴人。
二、被告。
一、提出聲請狀應記明案號、股別。
二、開庭時以言詞陳述並記明筆錄。
一、提出受傳喚證人、鑑定人之姓名、年籍、住所等資料。
二、待證、待鑑定事項。
本署案件受理後偵結前。案件偵結前隨時受理。檢察官就聲請內容詳為斟酌參辦。免費
貳拾、聲請變更期日。對檢察官傳訊日期無法屆時到庭必須變更期日。受傳喚當事人或證人等。提出書狀記明案號、股別。敘明理由或提出必須變更期日之證明。本署期日前提出。隨時受理。檢察官審核有再另行擇期傳喚必要者,擇日另行傳喚。免費
貳壹、聲請移轉管轄。為免除應訊兩地奔波之不便,請求准予將案件移轉適當之檢察署偵辦。一、告訴人。
二、被告。
提出書狀敘明理由。敘明理由並提出證明文件。本署案件受理後偵結前。一、隨時受理。
二、接受聲請之翌日起10日內處理。但有急迫情形者即時處理。
檢察官審核結果認為有理由者,報請上級檢察署核辦。免費
貳貳、聲請撤回告訴對告訴乃論案件表示撤回告訴,不再追究。告訴人。提出書狀或於承辦檢察官開庭調查時表示撤回告訴並記明筆錄。以書狀撤回告訴者應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及撤回告訴之要旨,如已和解者並應提出和解書。本署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隨時受理。一、檢察官審查合於法定撤回要件者,處分不起訴,並通知當事人。
二、於起訴後撤回告訴者,送請地方法院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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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參、聲請撤回再議對已聲請再議之案件撤回再議之聲請。告訴人、被告。提出書狀。書狀陳明撤回再議聲請之要旨。本署聲請再議後終結前。隨時受理。一、案卷仍在本署未呈送高檢署者,將撤回狀附卷存查。
二、案卷已呈送高檢署者,將撤回之聲請狀,轉呈高檢署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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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肆、告訴人、被害人、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案件所為之其他訴訟上聲請應予函復者。聲請人就訴訟事件認為必要之情形。一、告訴人。
二、被害人。
三、被告。
四、利害關係人。
提出書狀陳明聲請要旨。本署案件終結前後。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10日內處理。承辦檢察官認應處理或答復者,於處理後,即通知聲請人及相關之人。免費
貳伍、聲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原發給之相驗屍體證明書不敷使用。死者家屬。家屬持身分證及相驗屍體証明書影本至本署服務中心填具申請書。聲請人之身分証影本及原相驗屍體証明書。本署服務中心檢察官相驗屍體後。隨到隨辦。受理後立即付與。免費
貳陸、聲請認罪協商。被告對起訴之事實無爭議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以外之案件。一、被告或其代理人。
二、辯護人。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聲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委任狀及起訴書或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署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隨時受理。一、檢察官經審核後,得徵詢被害人意見後,向法院提出認罪協商之聲請。
二、法院應於接受聲請後10日內,訊問被告。
三、經法院同意後,協商期間不得逾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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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柒、聲請撤銷、停止羈押。聲請准予撤銷或停止被告之羈押。一、被告。
二、辯護人。
三、輔佐人(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被告法定代理人)。
提出聲請狀或於傳喚到案檢察官調查訊問時以言詞聲請並記明筆錄。一、提出具保證明文件。
二、提出請求撤銷或停止羈押之理由。
本署羈押後送審前。隨到隨辦一、檢察官認聲請有理由得逕行撤銷羈押或向法院聲請命具保或責付或限制住居准予停止羈押。
二、不准許者,如係於開庭時提出即以口頭答復,如係書狀聲請,於收狀翌日起10日內函復通知不准理由。
三、已起訴送法院審理者,函送法院參辦並副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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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捌、聲請遠距訊問。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之訊問。證人。提出聲請狀或以言詞為之。敘明理由及提出證明文件。本署一、期日3日前提出聲請。
二、案情需要緊急訊問者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但應由訊問機關協調)。
隨時受理。一、檢察官就聲請內容詳為審核辦理。
二、遠距訊問時間聲請每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最多可申請二個時段,必要時得經訊問端機關首長核准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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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2014/2/12

Google搜尋祕技



From: 
http://www.add3.com/insights/advanced-google-search-tips/

十個實用的搜尋祕技-

話說Google靠著一套無敵的搜尋引擎建立資訊王國,但多半的使用者可能還沒見識過它的厲害!要能搜得快狠準,得學會使用進階的搜尋指令。

最近看到一篇相關介紹,在這裡分享,可能有一些功能是你還不知道的!

以下是十個進階使用法和範例:

1.)篩選字:(剔除)關鍵字

舉例:Printer -cartridge
顯示的結果會是printer,但過濾掉所有跟cartridge相關的資料。

2.)檔案格式:filetype:

舉例:filetype: pdf 癌症研究資料
此時只會顯示可下載成PDF檔案的癌症研究資料。

3.)同義字媒合:~關鍵字

舉例:~car
此時會同時搜尋car與其同義字。

4.)用詞媒合:“關鍵詞”

舉例:“chocolate chip cookies”
你得到的結果不會有 “chocolate mint chip cookies”,只會出現“chocolate chip cookies”這幾個字,並且以相同順序排列。

5.)或:“ | ” 鍵=OR

舉例:Jessica+ Williams|Wiliams|William
如此輸入可以讓你搜尋所有 Jessica Williams 或Jessica Wiliams 或Jessica William)

6.)價格範圍:#...#

舉例:寢具 $3000...$6000
Google會提供你價格介於$3000到$6000的寢具。

7.) 輸入所有字:allintext:

舉例:allintext:香菜萊姆雞食譜
搜尋結果會顯示所有與香菜、萊姆和雞相關的食譜。

8.) 內部搜尋

舉例:動物網頁:www.facebook.com
如此輸入只會得到與動物相關的Facebook頁面。

9.)日期搜尋:daterange:

舉例:Facebook daterange: 201108
這樣一來你能找到2011年8月起的facebook資訊與新聞。

10.)輸入空格:*

舉例:歐巴馬本週簽下*法案
Google會將*填入任何未知字詞,並且找到最合適的配對。



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法學知識與英文快易通

J9G】法學知識與英文快易通-高普特考_鼎文公職名師群- 書寶官方書城

法學知識與英文快易通 (5版)


JY: 
The English vocabulary is harder than I think. It is good to learn English by this book.

Notes:
On hearing the bad news about his wife, the old man broke down (崩潰) and cried badly.
Oil is essential for modern life -- apart from its use in transportation, it is also used in making fertilizers, plastics, and many other products.
Water, soil, and the earth's green mantle (覆蓋物) of plants make up the world that supports the animal life of the earth. 

I know my term paper is due on Monday. I'll get around to it over the weekend. *get around to 抽時間來做

My early effort did not meet with much success. No one encouraged me or raised my flagging 衰落的 spirits. 

The actor blasted (咒罵) the newspaper for publicizing the story of his private life.

When I am forced to speak up in class, I begin to blush (臉紅), and my heart begins to pound faster and faster.  

 On-line games industry is pretty lucrative. (有利可圖的) Because it has extended its target players from young men to women, its revenues and profits are booming. 

We don't see eye to eye on this matter. 意見不合

美國修憲十分困難,然其設有大法官職司憲法之解釋,此制度運作百年來,對於憲法之變遷,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在我國的憲法序言中,憲法依據何者而制定?孫中山先生的遺教。

憲法第一條規定,我國國體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共和國體,民主政體
國民主權的概念濫觴於十七、十八世紀自然法思想與契約論。
「共和」之意義為:國家元首非世襲,應經由選舉產生
國民主權之主張,係由盧梭提出。

我國領土之變更,須由立法院提出,經公民複決。
國家之構成要素:主權、領土、人民。
制定吾國憲法之依據原則為:國父遺教。

關於人民之何種自由、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我國憲法所採取之規定方式為列舉與概括規定混合的 方式。

憲法中對人權規範不僅在於保障個人權利,避免遭受國家侵犯,同時亦可以產生國家一個客觀秩序與制度,學者稱後者為「基本權利制度性保障」

所謂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司法院釋字第460號解釋)

吾國現行憲法,總統逕行任命行政院院長之規定,與總統制相類似
總統對判刑確定之個別罪犯行使減刑之權,須經主管部會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