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能收養夫的子女嗎?
JY:我首先疑問的「不孕」的定義。再來是難過為何黃姓妻子做出這種讓丈夫與自己胞妹發生關係的主意?這一切離婚和姦淫都不是按照上帝對於婚姻的規定,徒留下許多的問題。 引自: 文 /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台灣法律網】 前些日子,一家報紙報導:屏東縣一位六十多歲的溫姓男子,十多年前在事業有成之後,將部分家產分給四名已成年的子女,讓他們自立門戶,然後與原配妻子離婚,了然一身以後,又在八十八年間經友人介紹,娶了一位越南籍的黃姓女子為妻。因黃姓妻子不孕,溫姓男子與妻子都希望有個孩子將來能夠繼承家產,夫妻倆商量後決定讓溫姓丈夫前往越南,與黃姓妻子的妹妹發生關係,期望懷孕後能替他們生下子女,黃婦的家人與他她妹妹都同意此舉。九十一年間,溫姓男子便依約定前往越南與小姨子完夢,並給予黃家一筆金錢,這位小姨子果然不失所望,在是年十一月間為溫某生下一女,仍未達到為溫家添丁目的,於是再接再厲,又在九十四年四月間,再為溫某產下一子。 姓婦人想收養她妹妹與丈夫所生的子女,這對小姊弟雖然早已成為他們家的一份子,若想收養,法律上的程序仍然不可缺少。當黃姓婦人將聲請「認可」的書狀進送法院以後,法院便傳黃姓婦人到庭調查,在訊問過程中,黃姓婦人很誠懇對法官表達自己很想養小孩,而且只想收養自己妹妹與自己丈夫所生的小孩。法官覺得奇怪,便追問經過情形,黃姓婦人將內情和盤道出,法官接著問黃姓婦人:「小孩先叫妳阿姨,以後改叫妳『媽媽』,妳不覺得很奇怪?孩子也會覺得奇怪,還有他們面對同學追問,要他們如何回答?」訊問結束沒幾天,黃姓婦人接到法院駁回聲請收養認可裁定,也就是不准許黃婦收養這對小姊弟。裁定的理由指出:「黃婦為滿足養育兒女心願,任由配偶與胞妹發生性關係並生下兒女,具有借腹生子的高度道德爭議,且這對姊弟經生父認養後,已取得本國籍,沒有必要再出養。」 我國民法的收養制度,是將收養的過程是否合法與妥適?授權法院來把關,由法院審核收養的經過有無違法或悖情背理的地方。所以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除了明定收養的形式要件以外,並在同條第二項中規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法院在審核聲請收養許可時,依憑的標準是什麼?民法分別就未年人的收養與成年人的收養,訂有不同的審核準則,未成年人的收養,因身世單純,涉及層面不廣,只在民法第一千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