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解釋與憲法的具體化,當然不僅受到上述因素的影響,例如,憲法文本作為解釋對象,會反過來影響解釋的做成,雖然從憲法解釋的經驗看來,文義作為解釋的界限並不具有太大的意義,這或許不只基於憲法文本的語言特性,還同時源自系爭憲法問題的爭議性。在比較法或是法繼受的脈絡中,憲法的解釋容易受到來自他國憲法實務或憲法學的影響,乃是不容易爭執的事實,許多不曾出現於憲法文本的概念、原則或原理,在司法實務與學界解釋憲法的過程中被引進,而逐漸成為台灣憲法的內涵,所謂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基本權利的「價值體系」或「價值秩序」等等專有名詞即是明證。然而,(憲)法釋義學的繼受卻不是無條件的,欠缺可以相提並論的文本條件、(法)文化條件與司法釋憲制度條件--例如違憲審查制度與違憲審查程序,(憲)法釋義學的繼受就會面臨更多的阻礙與挑戰。基本權客觀面向(objektive Dimension der Grundrechte)在台灣的繼受,就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客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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