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如何動搖原判決?
JY: 鞭辟入裡! 獨立評論@天下 作者:張娟芬 2013/05/02 影音檔案裡的新發現還沒來得及消化整理,壞消息已經來了:再審被駁回。 律師團在第一次再審理由裡,歸納出確定判決的兩個重要情節:「兩階段殺人說」與「移動說」。確定判決認為,鄭性澤先在自己座位上開一槍,然後跑到羅武雄旁邊去再開兩槍。三槍並不是連續擊發,是為「兩階段殺人說」;鄭性澤有兩個開槍位置,是為「移動說」。 律師團舉出卷內證據來論證,「兩階段殺人說」與「移動說」是錯的。確定判決對槍戰過程的描述順序是: 1 雙方槍戰,鄭性澤開槍擊中蘇憲丕,蘇憲丕倒地。 2 警察高豫輝、王志槐退出包廂。 3 鄭性澤趁此空檔,移動位置,對蘇憲丕再開兩槍,回到原位。 4 高豫輝鳴槍示警,包廂裡的人遂一一爬出。 根據豐原醫院的診斷證明書,鄭性澤腳上中槍,開放性骨折。既然警方後來沒有再開槍,那麼,鄭性澤中槍的時機,一定是在1到2之間。 也就是說,依照確定判決,鄭性澤是腳上先中槍,然後才移動位置。這就讓我們懷疑:一個腳上有開放性骨折的人,能夠移動位置嗎?律師團在現場照片中找出三張圖來說明,鄭性澤從座位往門口的走道有拖曳型血跡,可見他的傷口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但羅武雄前面與旁邊的地面,卻都沒有血跡。 而且,坐在鄭性澤旁邊的梁漢璋,早已作證指出「有槍聲的時候,我都靠著鄭性澤,在這過程中,鄭性澤也都是靠著我。我能夠一直確定有人靠著我,那個人都沒有起身的動作。」「我是手抱頭,靠右,我的右邊就是鄭性澤,我是感覺靠著鄭性澤的肩膀這邊。眼睛並沒有睜開看。我是側身斜躺。整個頭都靠在椅背上,這中間眼睛都沒有睜開過,我是在警察叫我們出去的時候,我才有睜開眼睛。這中間我都沒有變換過姿勢。鄭性澤都沒有動過,我沒有感覺鄭性澤有站起來或做什麼。」 聲請再審要提出新證據。第一次再審的新證據,就是豐原醫院的診斷證明、KTV走道的三張現場照片、與梁漢璋的證詞。 同時,律師團也聲請法院開庭。 台灣的實務狀況是每年准許再審的案件極少,法院幾乎從不開庭,僅以書面審查就駁回。而且如果某一庭法官准許開啟再審,那件案子就會分給這一庭法官。新收案件抽籤分案,再審案件則歸准予再審的那一庭,也就是說,准予再審等於是自己出個功課給自己做。 法界的人常常笑說,以前當學生的時候上刑事訴訟法,從來沒學過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