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如何動搖原判決?

獨立評論@天下 
作者:張娟芬 2013/05/02

Comment: 鞭辟入裡

影音檔案裡的新發現還沒來得及消化整理,壞消息已經來了:再審被駁回。
律師團在第一次再審理由裡,歸納出確定判決的兩個重要情節:「兩階段殺人說」與「移動說」。確定判決認為,鄭性澤先在自己座位上開一槍,然後跑到羅武雄旁邊去再開兩槍。三槍並不是連續擊發,是為「兩階段殺人說」;鄭性澤有兩個開槍位置,是為「移動說」。
律師團舉出卷內證據來論證,「兩階段殺人說」與「移動說」是錯的。確定判決對槍戰過程的描述順序是:
1 雙方槍戰,鄭性澤開槍擊中蘇憲丕,蘇憲丕倒地。
2 警察高豫輝、王志槐退出包廂。
3 鄭性澤趁此空檔,移動位置,對蘇憲丕再開兩槍,回到原位。
4 高豫輝鳴槍示警,包廂裡的人遂一一爬出。
根據豐原醫院的診斷證明書,鄭性澤腳上中槍,開放性骨折。既然警方後來沒有再開槍,那麼,鄭性澤中槍的時機,一定是在1到2之間。
也就是說,依照確定判決,鄭性澤是腳上先中槍,然後才移動位置。這就讓我們懷疑:一個腳上有開放性骨折的人,能夠移動位置嗎?律師團在現場照片中找出三張圖來說明,鄭性澤從座位往門口的走道有拖曳型血跡,可見他的傷口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但羅武雄前面與旁邊的地面,卻都沒有血跡。
而且,坐在鄭性澤旁邊的梁漢璋,早已作證指出「有槍聲的時候,我都靠著鄭性澤,在這過程中,鄭性澤也都是靠著我。我能夠一直確定有人靠著我,那個人都沒有起身的動作。」「我是手抱頭,靠右,我的右邊就是鄭性澤,我是感覺靠著鄭性澤的肩膀這邊。眼睛並沒有睜開看。我是側身斜躺。整個頭都靠在椅背上,這中間眼睛都沒有睜開過,我是在警察叫我們出去的時候,我才有睜開眼睛。這中間我都沒有變換過姿勢。鄭性澤都沒有動過,我沒有感覺鄭性澤有站起來或做什麼。」
聲請再審要提出新證據。第一次再審的新證據,就是豐原醫院的診斷證明、KTV走道的三張現場照片、與梁漢璋的證詞。
同時,律師團也聲請法院開庭。台灣的實務狀況是每年准許再審的案件極少,法院幾乎從不開庭,僅以書面審查就駁回。而且如果某一庭法官准許開啟再審,那件案子就會分給這一庭法官。新收案件抽籤分案,再審案件則歸准予再審的那一庭,也就是說,准予再審等於是自己出個功課給自己做。
法界的人常常笑說,以前當學生的時候上刑事訴訟法,從來沒學過再審,因為再審的條文在第四百多條,老師從前面教起,還沒教到再審,學期就結束了。反正實務上再審都不會成功,何必教又何必學?
法院的駁回理由呢?第一,這些都是確定判決前就已經有的證據,不算「新」證據。第二,這些證據還不夠強,無法動搖原判決。至於開庭的聲請,法院置若罔聞。
羅律師看著法院的裁定,苦澀的笑了:「到底要幾級地震才能『動搖』原判決?」決定提起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六款規定,再審的條件是:「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這一句裡給了兩個條件,就是證據的「新穎性」與「確實性」。
關於「新穎性」一項,法院的立場是「撿到籃子裡就是(我的)菜」——所有卷內既存的證據,就當作是已經審酌過了,不算新證據。這點令人無法同意:一個案件的卷宗堆起來那麼高,以鄭案為例,光是現場照片加上解剖照片,就超過兩百張;歷審法官每一張照片裡的每一個細節,都推敲考慮過了?
羅律師在抗告狀裡指出,證據是否新穎,應該看它的待證事項。「若該物品僅係單純附於卷宗內,法院並無調查過或當事人並無就該物品有所主張,即屬法院及當事人所不知,自未就該證據與特定待證事實之關係加以審酌、判斷之可能。換言之,自不能謂凡是附著於卷內一切資料俱屬業經審酌之證據。」
也就是說,這個證據要拿來證明什麼事?這幾張KTV走道的照片,在歷次庭訊裡從來沒有拿出來討論,判決裡也從來沒引述過;法官何曾看著鄭性澤的病歷與現場乾淨的走道,思索「走過為何不留下痕跡」的問題? 
關於「確實性」一項,法院認為,鄭性澤雖然中了槍,但是他既然可以爬出來,就表示可能還能走。而從鄭性澤到羅武雄之間的走道上究竟有沒有血跡呢?因為那兩張照片並未照到全部的走道,所以也不足以動搖原判決。
抗告狀引用醫學文獻來說明,能爬行並不表示能走動。「骨頭本身沒有神經,但骨頭外部的骨膜則有密集的神經,因此骨折時會有嚴重的疼痛並可併發內出血、腫脹、和周圍神經、動靜脈的壓迫及損傷,於伸展動作時會產生劇烈疼痛,一般人無法就傷處正常或任意活動。其中開放性骨折不同於閉鎖性骨折,除有明顯肢體變形外,因骨頭已經刺穿外露,骨折端穿破皮膚。脛骨骨折之傷處會產生較閉鎖性骨折更劇烈的疼痛,疼痛會從受傷部位向上及向下傳導,一般人不僅不能站立行走,且幾乎難以挪動。縱經常規的醫學治療,可選擇鋼板螺釘或髓內針固定,固定牢固,術後亦須數週方可正常負重行走。縱使依照新式鎖定加壓式骨板開刀,亦需五天始可出院、門診追蹤逐漸方可正常行走。」「再者,脛骨開放性骨折其出血量平均在五百毫升,且本案左腿穿刺性傷口,出血量更大。」
閱來的影音卷,這時候派上用場了。現場勘驗的錄影帶拍到了KTV走道的轉角處,支持了律師團的論證:轉角處也是乾淨的,沒有血跡。羅律師也在抗告狀裡指出,台中高分院駁回再審聲請的裁定日期是2011年10月19日,通知律師團領取影音光碟是10月22日;換言之,法院還沒看影音證據就把再審駁回了。
聲請再審是向台中高分院聲請,抗告則向最高法院提起。最高法院把台中高分院的裁定與律師團的抗告狀各抄了一些,然後寫道:「聲請再審意旨徒憑己見,以其個人對同一證據為相異之評價,再事爭執,主張應為自己有利之判斷」,「任意指摘原裁定」,所以……「難認其抗告有理由,應予駁回。」
這些套話陳詞,律師們都看多了。法院的書類多的是這種「殊難謂之非是,亦難謂之不相容」之類的陳腔濫調,罐頭一般的標準化。只是,一個蒙冤受困的生命,就在這種吞吞吐吐、百轉千迴的套話陳詞裡,繼續在鐵窗後無謂地消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