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通過 後續影響有待觀察

引自:元照


立法院於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以取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其目的在於促進產業創新,增進產業競爭力。然而,其亦帶來稅收減少之後果,其後續影響仍有待觀察。

此次立法院三讀通過之產業創新條例,其重要之內容包括:

一、藉由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方式,鼓勵產業創新、研究
產創條例第九至十一條規範主管機關應鼓勵產業創新、研究發展或產業升級。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該公司應納百分之三十以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鼓勵智慧財產流通運用、人才發展
產創條例第十二至十九條藉由提供智慧財產及人才之協調機制,鼓勵智慧財產之運用發展,以及人才之訓練。

三、設立國家發展基金補助產業
產創條例第二九至三二條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發展基金,其用途為投資產業、對產業為融貸資金及作為產業創新之主管機關之支出。

四、准許設立產業園區
產業園區之概念,乃取代工業區。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均得選擇設立產業園區。為設立產業園區,需用私人土地時,如係行政機關主辦者,得徵收土地。如係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主辦時,原則應自行取得,但在一定情況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徵收。如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主辦需用公有土地者,應由該機關讓售;讓售公有土地面積不超過設置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五公頃者,不受土地法第二五條需經地方民意機關同意及行政院核准之規定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
而為與產創條例配合,立法院國民黨團及民進黨團分別提出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稅法修正,可能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率降為百分之十七(國民黨版)或百分之十七.五(民進黨版)。
對於產創條例,支持者認為降低產業之稅負,可以促進我國產業之發展。除此之外,現行制度下無法鼓勵產業轉型、創新,藉由此事促進產業創新條例之通過,可以促使產業轉型,並且增加工作機會。除此之外,因傳統之工業區已不合於我國產業之發展,故而發展「產業園區」,包括服務業在內之各種產業得以複合發展,促進產業升級。

然而反對者認為,產創條例之內容無異仍是延續過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作法,減輕大企業之稅捐負擔,卻把國家之財政重擔加諸於收入中等以下之人民身上。其次,設立國家發展基金,補助產業發展是否可能發生濫用問題。此外,設立產業園區時,主管機關或產業得以徵收私人土地、讓售公有土地,可能產生對於人民財產權之過分侵害以及國土賤賣的問題。

然而,產創條例究竟是我國經濟、財政、甚至是國土規劃、人民福利之良藥還是毒藥?降低稅率,以資金補助產業發展,究竟有無實際成效?成立產業園區之土地徵收,在憲法上、法律執行上有無問題?這些都還亟需吾人進一步思考,以建立公平而保障人民權利之法制環境。

(出處:月旦法學雜誌第181期/重點新聞掃描P.31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