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手理論的介紹

引自:小老闆的亂講

A.基於客觀未遂理論

a.形式客觀理論:

開始實行「嚴格意義」之構成要件行為,
始可認定著手。
缺點:幾乎等於既遂

b.實質客觀理論:

行為人必須已經開始實行足以對於
構成要件所保護之行為客體形成直接危險之行為,始為著手。
缺點:不能未遂無法找出著手時點。

批評:不看行為人主觀在想什麼,根本就沒有辦法去判斷著手時點,
EX:若純就客觀面為判斷,如某甲於某乙庭院中起火的行為,
究係烤肉生火?還是意在縱火燒屋?根本無從判斷!!
因為客觀上行為都是一樣的。

B.基於主觀未遂理論:



若依行為人之犯意及其犯罪計畫,
已可認為開始實行者,即可認定著手施行。
缺點:著手時點可能過份前置且抽象。

批評:有違一般人法感情,且標準抽象人云亦云。
EX:某甲決意明日殺乙,於是打算養足精神以免失手,
故早早上床睡覺(1),為免睡過頭錯失殺乙良機,
於是調鬧鐘時間(2),早上起床後未免睡眼朦朧誤殺他人,
洗臉刷牙保持清醒(3),吃早餐(4),坐公車(5),
於乙上班路上埋伏(6)......
上述123456行為皆可認為在甲犯罪計畫中是重要不可缺
且已開始實行的行為,何時著手?

基於以上檢討,著手應同時考慮客觀面與主觀面,
故下列學說應較可採。


C.基於印象理論:

a.主客觀混合理論(通說):行為人依其犯罪計畫,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
之實現具有密切關係之實行行為,且在行為人主觀想像中,
此等實行行為若繼續不中斷進行,勢必直接導致構成要件之實現。


b.主觀危險理論(黃榮堅師):以行為人的主觀所認知之事實為基礎,
當行為人的某一個舉動一做下去,行為人對於全部不法構成要件
的完全實現,包括利益侵害的實現,就要失去控制了。